sandy max wrote:說的好像修法前就領的到加班費一樣 聽過的實際案例修法前不經過勞工同意報加班費超過一個時數系統會自動轉成補休然後補休還有有效期限要補休主管說不行最後就歸零了 修不修法有差嗎
robin0222 wrote:修法前不經過勞工同意 修法後勞工就有權決定???修不修法有差嗎 當然有差,從前1:1換補休還有模糊爭議空間,現在修法後全無爭議,就是1:1.違建就地合法,並不能解決違建帶來的問題.....
很多公司的加班費上限46小時,超過46小時的部分不給加班費,他們還會理直氣壯地說:勞基法規定的!其實46小時加班費才一點,沒有也沒差!多做的時數都不止那些了,反正人家也不會怕,到時候一堆人含淚支持他們啦!老百姓自己決定出來的人,怨不得誰!
realakito wrote:須勞工同意?老闆一句話:公司規定就是補休,大家都一樣,不同意麻煩你另尋高就請問你能不同意嗎?違反勞基法又沒有刑責,就罰一點錢講這些都是漂亮話而已 沒錯...我同事說他有個朋友當了老闆之後人就變了。跟他底下打工的人說「我當年一小時只領7、80,你們憑什麼領120?!」因為不遵守勞基法的處罰太低啦!即使有人舉發也就罰一點錢而己,不遵守勞基法多賺的錢拿去貼罰金還賺很多。員工也想要有個工作,真的會去舉發的機率也不高,頂多受不了換工作。從投報率來看,不遵守勞基法太划算啦!舉個例子,某公司把員工操到人死了,查出缺勤記錄的確有過度加班問題,所以公司「重罰五萬元」!都出人命了也就罰這樣,那沒死人的大家覺得會被罰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