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oneos wrote:剛剛新黨開記者會說明指出12月19日檢調違法亂紀的做為.......民視新聞台跟三立新聞台......都沒有報導耶...... 三立忙著報導這個..SETN三立新聞網發佈日期:2017年12月21日王炳忠等人19日因涉國安法遭搜索約談,名嘴周玉蔻昨(21日)在三立政論節目《新台灣加油》中爆料指出,新黨最近成立了一個類似軍事訓練的團隊,目標則是「戰時管用」,而且王炳忠家人的帳戶出現500萬新台幣,兩者是否相關都待調查,但這些情況都顯示,他們疑替共產黨發展組織,已涉違反國安法。現在被調查有什麼好辯解的,還哭哭啼啼的。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一罪一罰,共可判幾年徒刑?執法人員知法犯法?加重刑責二分之一?不過我猜最多行政疏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