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查到的:http://web.hlepb.gov.tw/envlink/0711/政風/reference/index-ch1-2.htm公務員服務法 至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所指之公務人員,與公務員服務法所指之公務員,其範圍則非一致。前者於技術人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派用聘用人員、雇員及政務官皆不適用,而後者則凡受有俸給之公務員均適用之,自不能以聘用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而即謂其亦應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總統府資政為總統府組織法第2條(現行法為第15條)明定之職位,奉總統聘任,按月支領薪給及實物配給(現行規定亦有無給職資政),一切待遇,初與一般公務員俸給無異,自應認為亦屬公務員之一種,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行政法院50年度判字第73號判例參照)又:http://www.president.gov.tw/PORTALS/0/BULLETINS/PAPER/PDF/6943-5.PDF一、本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資政、國策顧問均為無給 職。二、本府無給職資政、國策顧問未 受有俸給,非為公務員服務法 適用對象,無辦公場所,亦毋 須固定時間到公。其實際工作 內涵係屬任意性「得」提供意見 之作為,其所提意見,內容廣 泛亦無特定、具體之範圍。為 使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中, 對於國家大計具有卓識碩見者 ,得應總統國政諮詢之必要, 受聘兼任本府無給職資政、國 策顧問,爰於本條規定資政、 國策顧問均得遴聘有關機關(構 )、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擔 任,以取得其兼任之法令依據 。並配合於本辦法草案第五條 及第六條訂定相關資格條件, 以資適用。所以無給職資政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但資政為總統任聘,故資政是公職。
資政不管有給無給因為有任免的程序所以實質上具有公職身分跟那些代言或志工性質的只聘而無免職程序的不同這邊的免職也可說是不續聘當不續聘時身分即消失最簡單就是其身分會有法律對其解釋路人甲是不需要法律上對其特別定義最後防線 wrote:刑法 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刑法 第 159 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恕刪) 後面的舉例剛好假冒資政可以看看會發生何事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後面的舉例剛好假冒資政可以看看會發生何事 大哥,你是不是看不懂我在貼什麼,簡單再說一次,「總統府資政沒有公權力,所以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既然資政沒有公權力,不是公務員,當然不可能有人能代其行使公務員職權,而成立刑法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這樣有清楚嗎。要問人的也是你,上面的人從不同的法律觀點回答你了又一直上來挑刺,你到底是真心上來問,還是來找人吵架的。不想再回你了。有問題請去問律師或國考法科補習班老師。
義工有給薪喔只是很少話說上次某天新聞有台北市聘僱義工律師結果被律師控訴廉價員工......比較想了解是資政是否等同企業中所謂顧問職<<即相關決策上可有意見提議也就是可參與實際決策之討論與發展方向性??因為如此還是有利益掛勾的機會 並非實質切除.......
littlewarriors wrote:因為如此還是有利益掛勾的機會 並非實質切除...(恕刪) 如果是考慮實質影響力,那說啥都沒用囉就像郭台銘一句話,比你家房地契可以貸到的錢都要多那你要說這間銀行違法超貸?說實在的,你無保貸1千萬,可能就違法超貸了郭無保貸10億~~~~不用透過銀行都隨便借得到阿
中華民國憲法上對公職人員的稱謂共有九種,分別是「現役軍人、公務員、官吏、文武官員、政府人員、法官、公務人員、自治人員、文官」。「公職人員」指的是狹義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人員、以及廣義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人員。也就是說狹義的「公職人員」僅指公職人員,例如:總統、縣市長、鄉鎮市長、立法委員等經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的人員而已。「公務員」則有刑法上的公務員與行政上的公務員,刑法上的公務員指的是刑法第10條第2項定義的公務員,行政上的公務員則可分:最狹義的「公務員任用法令任用的公務員」、狹義的「刑法上的公務員」、廣義的「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以及最廣義的「任何服務於政府的人員」至於是否領有俸給則不在所問(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公職"或"公務員"在不同法律的範圍本來就不同,參見上述維基百科總統府組織法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總統府置戰略顧問十五人,上將,由總統任命之,對於戰略及有關國防事項,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資政是有法定名稱,法定職掌的官位,跟戰略顧問一樣,就差在有給職無給職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