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jerry999 wrote:
貧女斯時未成年,
由其父親以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起訴訟,
敗訴後對於國家負有裁判費債務,
法定代理人........??
是法定代理人沒錯啊?
即便是法定代理人,在現行法律上的設計仍然是「代理人」
債權債務仍然是僅存在於本人跟債權人之間,債務不會跑到代理人頭上
陳小春2525 wrote:
這筆錢要追也可以,不追也可以,一切是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陳小春2525 wrote:
12歲的人懂法律?看到鬼了,法律人現在也很習慣睜眼說瞎話了。
陳小春2525 wrote:
要說法院沒感情?是的,一般民眾的死活與法院真的無關,法律人自己會說自己秉持我心如秤,一切都是民眾不懂法,12歲的國小六年級才懂。




lovejerry999 wrote:
嗯嗯,所以這部份真...(恕刪)
但2016年3月民事執行處又裁定存款是維持生活所需,駁回聲請,雄院提出異議,法官同年8月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債務人再提抗告、楊岡儒出面協商,最後證明低收情形,雄願撤回聲請。
雄院聲明指出「為確保國家債權,避免罹於時效,法院不得不有追償動作」,但最後仍考量債務人困境而撤回扣押,「程序兼顧情理法,以審慎、體恤弱勢、同理心之態度」,絕無苛酷執行。
飛翔的魚 wrote:
律師楊岡儒昨天在個...(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