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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同婚合法,又反對通姦除罪?台灣真是假道學充斥的國家!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查刑法於民國88年修正,於法律明確定義「性交」係指「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而前揭通姦行為之認定均係參照最高法院民國62年以前之見解。是以,刑法修法後已擴大認定「性交行為」,然是否同時擴大「通姦行為」認定不無疑問。換言之,「口交」、「肛交」之性交行為是否成立通姦行為?為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係以刑法第239條之「通姦」或「相姦」未與刑法第10條第5項「性交」同時修正,有別於同屬刑法第十七章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第240條、第243條、第298條、第300條,均將上開條文內有關「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修正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仍維持原來該條係指男女姦淫行為而不擴及修正後之「性交」,可知口交行為尚不構成刑法第239條之通姦行為。
再者,另一爭議問題「發生通姦行為之人是否限於異性」,易言之,婚姻關係外同性戀之通姦行為(例如肛交)有無構成通姦行為之可能。參照前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認為通姦行為不包括「口交」、「肛交」,已可知判決實務上不認為成立「通姦行為」,且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亦再就刑法第239條之立法目的係本於保障男女婚姻之圓滿不可侵犯,於現行婚姻既存在異性間,而我國法令目前尚未許可同性婚姻,表示本罪處罰之對限應以異性間之性行為為限(參照法務部(87)法檢㈡字第02560號)。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703/235595.htm
證據!小三在臉書坦承肛交 通姦判刑定讞

拜託一下,善用google大神,不要什麼都用腦補。


1.認為通姦行為不包括「口交」、「肛交」是座談會結論,不存在於任何法規,也不是恆定不變。
2.實際判例肛交通姦判刑定讞。
3.以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法條未修改之前完全適用同性婚姻。---此條是用「配偶」,不是夫妻。與「人」通姦,沒有指涉是與異性或同性。

curstw wrote:
刑法第239條規定...(恕刪)


你也知道法官絕大部分都是支持必須要性器結合才算通姦?你找了一堆資料就是要支持我的論點?非常感謝!!!我早就知道你會舉幾個口交例子來證明不一定要性器結合才算通姦,但你也是證明了絕大部分的法官就是認為性器結合才是通姦,好啦,就算是你對了,口交肛交也算好了,雖然非常少的法官認可此論點,那請問女同的性行為要如何才算通姦? 你回答我啊?? 親吻? 舔下面? 這就是回到我文章的原點,通姦罪會因為同婚就把性器結合的定義放寬嗎? 一個根本違反國際潮流的法條會修的罰的更寬嗎?不會的! 那真會被國際笑到死!!! 一個根本就是只針對異性婚姻懲處的法條,能夠存在嗎?唯一的解決方式就是,通姦罪除罪!!!
你還要強辯同婚對民眾沒影響嗎?一堆自以為正義感支持同婚的民眾,有想過要看到通姦除罪嗎??

要google 誰不會?只是不要查一堆資料來自己打臉就好啦!!!
看到一半我就有點累了。

人沒辦法抗衡自然,就像現在誰都沒辦法控制說:我的兒子生出來就有陰道、也沒辦法抗拒我生女兒..(反向)
當然、那是少數,且無法控制,我們會包容接受他(或她)


以下開始舉例;(我先說明;就是例如,我沒暗示的意思,就話題而已)
但如果我生的是他、但他卻是她,
那怎麼辦?

所以也不要男生該為女生該做什麼
(當然、我生女生也反之...)

這公平就出來了。 我相信、也接受絕對公平。

徵兵、男生女生都一樣。
煮菜、男生女生都一樣。
等...............

舉例不完,反正任何事都一樣。 絕對的公平,也沒有但書。


不需要政府補助,也不需要徵兵。



既然身為公正者,沒有引誘,也沒有偏向。

不然何之為公?
有掌聲才會有分享~ 有鼓勵才會有動力~
curstw wrote:
刑法第239條規定:...(恕刪)


懶得google請見諒,若要依照少數法官的判決來當通則,那台灣會大亂,
印象中有個法官判決襲胸n秒無罪,
這是否脫離你我認知的事實?
通姦罪也是如此?
當然你用配偶來說明,但對於性交的定義,
非所有法官都有相同看法,當然也會有可能首例!同性通姦無罪之類的判決
出自於需性交的矛盾之處?

不理 wrote:
看到一半我就有點累...(恕刪)


制度沒辦法完全的公平,婚姻是制度,不是人權,既然有人選擇沒有制度保障的那條路,那就不能高喊歧視,這不是平等的問題,這是社會穩定的基石!!!
垃圾文案,那麼多A片把肛門當作性器官,也沒看你去反~
bdp2600 wrote:



本來就是假道學...(恕刪)

性交易合法,是真的?

我不是很無聊 wrote:
台灣真是一個道德思...(恕刪)



上面的對拼經濟沒半步,當然只好拼點別的做業績啊

不然粉難看滴

rukawa1 wrote:
未除罪前(用刑法處理),
老公搞小三,被老婆捉姦在床,
刑法沒有強制說要告就要告雙方(老公和小三),
只告一個也行,
這時老婆如果不想跟老公離婚,
常常選擇只告小三一人

除罪後(用民法處理),
要嘛不告兩人,
不然兩個人都要告,
不能只告一人(以往大多是小三),
明顯公平多了!
但.......點點裡面是什麼意思自己猜

從你的這一段看起來
你認為重點在於:
未除罪前(用刑法處理),只告一個也行,常常選擇只告小三一人
除罪後(用民法處理),不能只告一人(以往大多是小三),明顯公平多了!

那,應該討論的是,刑法應該修法改成兩人同時告,不能只告一人
這才是你要的重點呀
和除罪有啥關係?

就好像,假設你不想要有小孩
你可以戴套,可以結扎
但,為了你不要有小孩,你去自殺,這....

hehe1015 wrote: 懶得google...(恕刪)



我不是很無聊 wrote:



制度沒辦法完全...(恕刪)



謝謝兩位的回覆^^
所以我認為,這世界是不可能有絕對的公平,凡事都是角度。 應該就照原來這樣善良的立意就好。


附註;我說看的很累是因為看到很多的正反意見,但通姦我認為就是罪,不然婚姻前的承諾何來!?  最起碼就涉嫌了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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