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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譜!未開庭 法官已寫好判決書

rexjian wrote:
紀然可以影印,
那為何要帶走正本?...(恕刪)

所以我說「被告也難怪了」。
閱卷影印都沒有問題的,但是嚴禁抽正本走。我猜是鉛筆影印效果不好,而且若如法官所說,這筆記應該是夾在卷宗裡而沒裝訂在一起,所以當事人順手抽走了。
鄉民整天說記者的報導多不可信,
結果看到記者一些說法就隨之起舞是怎樣。
不是說司法不能批評,
但看到黑影就開槍,這樣司法會好才有鬼。

臺灣高等法院澄清新聞稿
「鏡週刊」第40期之36頁至39頁關於「離譜未開庭就有判決書、高院法官驚爆未審先判」的報導內容,與事實顯有不符,臺灣高等法院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一、本院民事第六庭庭長謝碧莉(甲股)反應稱:「其承辦的本院104年上字第542號民事事件當事人莊椏情女士(下稱莊女士),涉嫌於105年10月4日下午3時49分至4時55分,在本院民事閱卷室,利用閱卷機會,擅自將其原置於卷宗內的備忘資料取下,放入私人提袋中攜出本院。嗣經承辦股書記官發現,經多次聯絡勸諭,莊女士猶拒絕歸還」等語。經調取閱卷室監視器錄影光碟核閱,並訪談書記官後,發現莊女士確涉有擅自取走卷內夾放資料原本的情事
二、在閱卷時,為方便記憶及留供評議時參考,法官因而隨手摘錄兩造當事人主張及答辯的事項、案件爭點及有關法律意見於其個人文件上,視俟後調查證據結果,再逐步添加或修正備忘資料內容,為一般法官常見作法。遑論本院為二審法院,案件須採合議庭審理方式,絕不可能由受命法官一人即決定結果。據瞭解,莊女士擅自取走者,即為謝庭長為審理承辦案件,於閱卷後,利用電腦例稿所撰寫的個人備忘資料,於其上尚附註多項待查事項,有待於準備程序期日曉諭兩造當事人補充或說明,並非最終確定的心證結果,在經辯論終結及合議庭評議前,不是正式判決書,尚不生任何法律效果,並無「未審先判」之問題,亦無「未開庭就有判決書」之可言
三、莊女士於上開時間到院閱卷時,適逢謝庭長請假不在院內,承辦書記官為方便莊女士閱卷,逕自謝庭長辦公室取卷,因漏未翻閱逐頁檢查,乃未發現卷內夾藏有謝庭長的備忘資料,遂將卷宗交閱,孰料遭莊女士發現後擅自取走。因該備忘資料原本屬於謝庭長所有的文件,莊女士擅自取走,涉嫌犯罪。本院爰於105年11月22日,檢附相關調查報告及證據,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四、為維護司法威信,並免除當事人對法官執行職務公正的疑慮,且莊女士已具狀聲請迴避,謝庭長乃於105年10月7日聲請自行迴避審理本案,業由院長於105年10月11日批准本案退科重分,經電腦重新分案後,由智股接續審理,目前仍調查審理中。
五、鏡週刊為本件報導前並未向本院求證,因而報導內容與事實顯有不符,為免讀者大眾遭到誤導,本院爰澄清說明如上。
只要拿的是正本
竊盜、侵佔,沒什麼不對啊
但這不是正式的公文書,只是例稿而已,應該談不上竊盜公文,不然罪更重一點

只能說,這種事都幹得出來,要說是善男信女,我是不信啦

blood0819 wrote:
只要拿的是正本竊盜...(恕刪)只要拿的是正本
竊盜、侵佔,沒什麼不對啊
但這不是正式的公文書,只是例稿而已,應該談不上竊盜公文,不然罪更重一點

只能說,這種事都幹得出來,要說是善男信女,我是不信啦


這年頭,台灣鯛民都認為,只要對方是公務員,先來個先聲奪人,再配合記者鬧個聳動標頭記者會,不管有沒有監視器作證,台灣鯛民就贏了。
有圖有真相!

想看一下法官自己宣稱的MEMO
究竟跟判決書長得哪裡不一樣?

carloslie wrote:
這年頭,台灣鯛民都認為,只要對方是公務員,先來個先聲奪人,再配合記者鬧個聳動標頭記者會,不管有沒有監視器作證,台灣鯛民就贏了。.(恕刪)


內行!

台灣鯛就是這樣的生態習性


lincat123 wrote:
恐龍判決一樁又一樁...(恕刪)

未審先判,居然還有人讚同?

台灣還真是民主法治的亞洲燈塔呢!!
blood0819 wrote:
只要拿的是正本
竊盜、侵佔,沒什麼不對啊
但這不是正式的公文書,只是例稿而已,應該談不上竊盜公文,不然罪更重一點
只能說,這種事都幹得出來,要說是善男信女,我是不信啦...(恕刪)

我遇過類似的事。因為對象不是正式公文,只能算附件,如果你只有影印,事後官方把附件抽走,說公文裡根本沒有夾這東西、說你的副本是捏造的,真的百口莫辯。

所以新聞中這位受害人抽走正本,只能說是為了保留證據不得已的做法,如果說這就是刁民、台灣人就是亂來,還真不知道有什麼更好的做法?

只拿影本效力有限、官方會死不承認,拿走違法的正本當證據又會被告,民眾在這時候真的很危難!
housan wrote:
鄉民整天說記者的報導多不可信,
結果看到記者一些說法就隨之起舞是怎樣。
不是說司法不能批評,
但看到黑影就開槍,這樣司法會好才有鬼。
臺灣高等法院澄清新聞稿
「鏡週刊」第40期之36頁至39頁關於「離譜未開庭就有判決書、高院法官驚爆未審先判」的報導內容,與事實顯有不符,臺灣高等法院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一、本院民事第六庭庭長謝碧莉(甲股)反應稱:「其承辦的本院104年上字第542號民事事件當事人莊椏情女士(下稱莊女士),涉嫌於105年10月4日下午3時49分至4時55分,在本院民事閱卷室,利用閱卷機會,擅自將其原置於卷宗內的備忘資料取下,放入私人提袋中攜出本院。嗣經承辦股書記官發現,經多次聯絡勸諭,莊女士猶拒絕歸還」等語。經調取閱卷室監視器錄影光碟核閱,並訪談書記官後,發現莊女士確涉有擅自取走卷內夾放資料原本的情事。
二、在閱卷時,為方便記憶及留供評議時參考,法官因而隨手摘錄兩造當事人主張及答辯的事項、案件爭點及有關法律意見於其個人文件上,視俟後調查證據結果,再逐步添加或修正備忘資料內容,為一般法官常見作法。遑論本院為二審法院,案件須採合議庭審理方式,絕不可能由受命法官一人即決定結果。據瞭解,莊女士擅自取走者,即為謝庭長為審理承辦案件,於閱卷後,利用電腦例稿所撰寫的個人備忘資料,於其上尚附註多項待查事項,有待於準備程序期日曉諭兩造當事人補充或說明,並非最終確定的心證結果,在經辯論終結及合議庭評議前,不是正式判決書,尚不生任何法律效果,並無「未審先判」之問題,亦無「未開庭就有判決書」之可言。
三、莊女士於上開時間到院閱卷時,適逢謝庭長請假不在院內,承辦書記官為方便莊女士閱卷,逕自謝庭長辦公室取卷,因漏未翻閱逐頁檢查,乃未發現卷內夾藏有謝庭長的備忘資料,遂將卷宗交閱,孰料遭莊女士發現後擅自取走。因該備忘資料原本屬於謝庭長所有的文件,莊女士擅自取走,涉嫌犯罪。本院爰於105年11月22日,檢附相關調查報告及證據,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四、為維護司法威信,並免除當事人對法官執行職務公正的疑慮,且莊女士已具狀聲請迴避,謝庭長乃於105年10月7日聲請自行迴避審理本案,業由院長於105年10月11日批准本案退科重分,經電腦重新分案後,由智股接續審理,目前仍調查審理中。
五、鏡週刊為本件報導前並未向本院求證,因而報導內容與事實顯有不符,為免讀者大眾遭到誤導,本院爰澄清說明如上。


記者說的話我不一定信
但這種內容澄清稿你就信?

一.若法院需澄清那只是備忘資料, 就請法院拿出那只是"備忘資料"的證明出來
若這是違法證據, 歸還不是自找死路?

二.同上述, 聲稱不是正式判決書, 就請公開給大家看

三.法院書記官犯這種錯誤, 這不是有損司法威信, 而是有損司法專業

這年頭連政府發言人都敢在鏡頭前說謊了
還有什麼奇怪的?
難得糊塗鴨 wrote:
我遇過類似的事。因為...(恕刪)


不得已的做法,
那也可能不得已吃上刑事責任。

印象中,法院卷宗內的資料多會編號,
卷內資料會事後抽走,尚無聽聞過。
更何況,就算真的有抽走,
表示改資料不可能是判決理由所憑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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