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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嘴效應老闆貼公告:若想殺人請先離職

老闆監督員工應僅限於工作內容,蓄意殺人已經是不在工作範疇內,法官根本是無限上綱。

LS65 wrote:
如同社會上一些黑心食品事件雖然是公司員工幹的,老闆是否負連帶責任?

各位看倌覺得如何?..

空中浩劫看過很多集

老闆有連帶責任,也是要有證據,不是像這次審判法官隨口說

比如航管員誤判造成飛機出事,查到證據塔台配備年久失修,主管也不願花錢更新修理、雇用員工太少導致航管員超時疲勞工作,工作負荷遠超出一個航管員能承擔的,這時才會判航管員主管須付連帶責任

這種狀況判主管有罪,是因為問題根源在主管苛扣薪資、節省過度造成,光罰勞工並無法增進飛航安全

反觀這次媽媽嘴事件,殺人主因是員工起了私心,與主管沒啥關係,這樣判非常不合理
lovejerry999 wrote:
民188規定存在的時間相當久,
從未見到民眾如此關心過這個問題,
當民眾在對於這個法條不認識的前提下,
又怎可能會因為這個法條的規定而不願意任用更生人??...(恕刪)

不是這樣的, 沒多少人知道甚至關心民188到底是甚麼, 但這件判決卻讓大家知道一件事
"原來員工殺人, 雇主要負賠償責任的"
這下當然更不敢用更生人了

本來用更生人的意願不高下, 現在又多一個不用更生人的理由, 當然不是因為民188這個法條, 而是因為這案子的判決結果
"原來員工殺人, 雇主要負賠償責任的"

ryanku wrote:
不是這樣的, 沒多...(恕刪)


"本來用更生人的意願不高下, 現在又多一個不用更生人的理由"....




lovejerry999 wrote:
'本來用更生人的意...(恕刪)

所以這位瑩月大大說的是對的, 僱主任用更生人的風險增加, 以後有前科的更難找工作了, 跟你說的民188沒關係, 而是這個判決
0瑩月0 wrote:
恐龍法官的思維,是我們常人所無法想像的~~~

以後有前科的更難找工作了~~
...(恕刪)
ryanku wrote:
所以這位大大說的是...(恕刪)


不是說本來就沒啥意願了嗎.......

有看過判決書嗎??
lovejerry999 wrote:
不是說本來就沒啥意...(恕刪)

所有的雇主都是沒啥意願嗎?
社會上可不是只有一種僱主
沒意願的
有點意願的
有意願的
還在猶豫的
...
...
若有意願的,有點意願的,還在猶豫的,...雇主因增加風險, 變沒意願囉! 更生人當然更難找工作

LS65 wrote:
法官論點:
謝依涵將飲料摻安眠藥,然後將陳倆夫婦從咖啡店扶出到殺人,這些行為都是在職務期間發生,所以是媽媽嘴沒有管理好員工,應負擔賠償責任。


媽媽嘴可沒授意店長可以殺害顧客阿....

又不是龍門客棧
ryanku wrote:
所有的雇主都是沒啥...(恕刪)


有雇主原本願意任用更生人,
卻因為這個判決而改變心意的嗎??

更生人找工作本來就很辛苦了,
要討論法院這個判決,就針對判決理由來討論就好
有必要把"更生人"扯進來嗎?

lovejerry999 wrote:
有雇主原本願意任用...(恕刪)

有啊!
接受的項目拿掉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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