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樂068 wrote:
法律的目的是為了服務人民,違反民意的法律叫做惡法(恕刪)
但是"惡法亦法"你知道嗎?
"惡法"在沒有經過正當的管道修訂之前,一樣是"法律"!
人民一樣有服從法律的義務!........
拿所謂的"民意"當藉口,所以台灣真的不是一個"法治"的國家!...
尤其是現在"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也可以進入司法判決的理由!....
只能說,大家以後自求多福吧!......
"顏色"是橫跨於道德.法律甚至憲法之上的!........
TCSH wrote:
在政府的引導下民眾選擇性忽略了政府是公務員的雇主這件事
政府理當與因改革而權益遭受損害的當事者不斷地溝通溝通再溝通
卻反過來利用民眾的仇富心態對當事者批鬥與汙名化
急迫地想通過法案並利用這個議題獲取更多未來政治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