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w0321 wrote:
鍵盤勇者就承認吧…...(恕刪)
新的選罷法立法院三讀通過了,不知道嗎?
就怕非民意,如是真民意,罷免不難的
至少比以前簡單十倍
罷免可以跟選舉時一樣,改成可敲鑼打鼓的電視廣告,宣傳,插旗,發傳單....
而且投票人數有選舉區選舉人數的四分之一以上就可過關
這當然是己方的票才算,就算對方全不去投票,也是沒用的
而以前的規定是要偷偷的辦投票,沒人知道,就好像當小偷一樣
因為不能宣傳,不然違法,連寄個e-mail都不行.真是有夠鬼扯的
再來就是投票人數一定要選區選舉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
如沒有,就不會過關,以前所有的投票幾乎全部都是敗在這一條
因為常常是30%多就算不錯的投票率了,當然如重大的案件有時會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