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5509 wrote:這個部分完全是極端...(恕刪) 我認為,尤美女唯有將男女訂婚結婚年齡統一後,才能順利將男女兩字拿掉。也就是說,只要男女訂婚結婚的年齡不一致,就無可避免勢必會出現男與女這兩字。尤美女修正理由「一、依據我國2007年通過批准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國家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之地位,並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之一切事務上,消除對婦女之歧視。」更是好笑。女性訂婚結婚年齡可以比男性早,是對女性的優待,怎麼在尤美女口中反而成為是對婦女的歧視。
小客5509 wrote:這個部分完全是極端...(恕刪) 請問什麼是「極端女權」,可以說明一下?Gugugu wrote:那海洋法系源頭的英國...(恕刪) 英國的確是非常歧視的國家,大英帝國的餘毒。
tnkk01 wrote:當年主要是考慮“小...(恕刪) 基本上個人認為您的說法對一半原法條的考量點在於男女性之第二性徵發展起始年紀即有差, 可以有成婚生養小孩的年歲以及社會化的初步進程, 女性會比男性來得快許多,換句話說, 男性會在十八歲左右較適合成婚, 原來法條若敏感一點, 有點岐視男性味道, 也就是男性在十六歲以前尚不夠格成婚但這群女權主義者反倒認為女性在十六歲左右即結婚是種岐視是種父權壓迫, 通通上修為十八歲爭取成婚年紀立足點平等用那個妨害女性升學就業等當修訂動機理由, 鬼扯蛋!結婚就不能升學?唸書時就有成婚夫妻一起來唸書結婚不能就業? 要找修訂理由編一個就有了
小客5509 wrote:換句話說, 男性會在十八歲左右較適合成婚, 原來法條若敏感一點, 有點岐視男性味道, 也就是男性在十六歲以前尚不夠格成婚但這群女權主義者反倒認為女性在十六歲左右即結婚是種岐視是種父權壓迫, 通通上修為十八歲爭取成婚年紀立足點平等 真正原因是我所說的,唯有將男女訂婚結婚年齡統一後,才能順利將男女兩字拿掉(去性別化)。只要男女訂婚結婚的年齡不一致,就無可避免勢必會出現男與女這兩字。
john0002 wrote:假設你住美國,美國人的法律忽然多了一條:黃種人管理辦法.我看你會不會抗議.(恕刪) 如果"黃種人管理辦法"裡面規定:黃種人每個月可向政府領1000美元,領到死!你會抗議嗎?這種類比只能說"不倫不類"!.....也不必言必稱美國,美國未必事事是世界各國的典範!我們只需知道,全世界192個國家,目前只有21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合法.("承認合法"跟立"專法"?或是修"民法"還是兩回事喔!)是多數?是少數?大家自己去判斷囉!......
john0002 wrote:當初美國人奴隸黑人...(恕刪) 你有在讀歷史嗎?是極少數的黑人反抗嗎?美國,在南北戰爭前約 50 年間約有十萬人藉此途徑逃至北方或加拿大。至南北戰爭前有紀錄的反抗事件約有 250 多起,其中著名的有 3 起:分別發生於 1800 年,由維吉尼亞州里奇蒙(Richmond)的黑奴加布里埃爾(Gabriel)領導,最後因被揭發而失敗,造成 35 名黑奴被吊死;1822 年在南羅萊納州的反抗招募了 9000 多名黑奴,但也因被揭發而失敗;1831 年發生於維吉尼亞州的反抗造成 60 名白人死亡,最後被民兵鎮壓。"同性婚姻"的問題要提昇到與"種族的奴役"類比?所以"一個"混得很不錯的原住民,要"類比"扼殺千千萬萬個"弱勢"原住民的福利?
我不是同性戀,我無法回答你的問題,但我知道很多人在學生時代被霸凌,那是精神奴隸.我也不知道這些被霸凌的孩子心理如何感受.我有一朋友,他應該是同志,但他不承認誰也不清楚.他讀國中時,常常被霸凌,大家把欺侮他當成娛樂,好玩的事.長大後他是很厲害的舞蹈家.我們都覺得他是同志,但他不說.為何不說....因為社會在奴隸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