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武維揚 wrote:
謝謝古育仲先生惠允...(恕刪)
可以認同,確實不需要去污名化及妖魔化同志
但是對於其他半調子的法律意見,就很難苟同了
既然都知道其實同性伴侶涉及的是平等權的問題
那就不要只講一半,平等權最基本的概念就是
「本質相同的事務做相同的處理,不同的事務做不同的處理」
「同性伴侶」跟「異性婚姻」本質上完全一樣嗎?
同志議題不管再怎麼討論,始終迴避不了的問題,就是同性伴侶跟異性婚姻不可能完全一模一樣
你可以說者兩者有相似的地方,但是其實也有本質上不同的地方
強將同性的文字加進異性婚的法律體系,不僅是混亂原本法律體系跟秩序的適用
更重要的是,反而會造成另一種不公平的結果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通相姦罪在現行法是規定「男女性器」的接合
結果今天把同性加進婚姻的概念裡面,但是卻可以規避通相姦罪的處罰,
請問這樣是否造成了另一種的不平等?
更不用講,目前的身分法、繼承法都是以「夫妻」(一男一女為核心)設計,
結果你把婚姻的概念擴張到同性,請問別的法條要不要修?
你知道光是改一個字會更動到多少法條嗎?你以為臺灣的立法技術有好到這種程度?
今天為了成全所謂同志的理念,把長久以來的法律秩序跟體系全部摧毀,這樣有比較好?
立特別法跟歧不歧視根本沒有關係,不要再扯什麼歧視了,如果立特別法就叫歧視
那難道開公司的(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法)、
兒童及少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成員(家庭暴力防治法)這些都是被歧視嗎?
特別法是花費成本最低,又影響最少的方式,如果真的擔心同性伴侶法會造成標籤的效果
那更簡單,改成「伴侶法」,將過去最高法院一系列實務上承認的「事實上夫妻關係」全部納入規範不就好了?
硬要將整盤全部端走,反而只是造成鐘擺效應的結果。
現代國家講的人權,不是毫無節制的人權
任何人都有人權,但都有可能被限制
個人人權沒那麼偉大,更多時候在公眾利益面前,還是會被限制
不需要把個人的理念、價值無限上綱
還有,誠心建議樓主,如果真的想理性討論,別動不動給別人貼「恐同」的標籤
提出反對看法,不代表恐同,請弄清楚。
首先先探討甚麼是"同性情感"(不想說同性戀是因為有些同性伴侶根本連自己都不知道是在談友情還是愛情?)事實上依據科學數據,真正因天生生理上的錯誤而成為真正同性戀的人是少之又少,很多同性伴侶都只是因遭受異性感情上的傷害,而尋求暫時的慰藉,不久之後情感就變質了,這時期叫"假同性戀"心理,這種感情極為不穩定.另外大家學過健康教育都知道青少年時期每個人多少都會有喜歡同性的時期,這只是人類在成長過程中情感轉化的必經過程,若讓青少年在那懵懵懂懂的時期就誤以為自己天生就是喜歡同性,那未來會有很多這種"假同性伴侶"充斥整個社會,若更不幸一時衝動步上"同性婚姻",之後再反悔我想社會問題會越來越多....
其實立法實在是完全解決不了同性戀目前的處境,甚至反效果.你認為同性戀會變成邊緣團體是法律造成的嗎?修了法就會改善? 其實你我都知道,原因在於目前社會上的普世價值觀點所造成,但法律並無法改善這個問題的.要改善就是從人心慢慢改變,若同性伴侶族群在社會總是表現出良好的正面風氣以及良善風俗,相信人們就會漸漸對同性伴侶改觀,甚至稱讚(其實不乏有這類的人,大家反倒會向他們致敬),而不是在無溫度的法規上與人爭論,說實在的,政府要大力推廣其實是有政治目的的,講白一點,你不覺得反倒因為這樣的抗爭,更多人對於同性伴侶族群更反感了嗎...法修的再好有甚麼用?更多人不諒解同性伴侶他們會變快樂嗎?其實在這議題上受益的都是一些政治人物...

想想,還是認真一點的回應好了!......
樓主轉貼古育仲先生的說法,很大的一個理由是:
不同意同性婚姻合法,即是違憲!..
這是一個非常錯誤的"法律觀點"問題!
沒錯,憲法的位階高於法律(包含刑法與民法),
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如果用法律來限制,便是"違憲"!
這種說法,乍聽之下,好像沒有錯!
那"自由"是不是基本人權最重要的標地之一?
今天所有因"刑法"關在監獄的犯人,可不可以高呼"刑法"違憲,
因為剝奪了他"自由"的基本人權?
重要的觀點是,如果因為你的"自由",妨礙了他人的"自由",
那你的"自由"就必須受到限制!
同樣的,社會的基本組成是家庭,如果同性婚姻家庭會妨礙到其他家庭,
對社會造成了衝擊,那同性婚姻家庭就必須受到"限制",這是相同的概念.
所以,根本上就不會有違憲的問題!請不要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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