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惡小多 wrote:
是病人的意願要安樂死...(恕刪)
安樂死現連署未過未有草案,因此你的疑問得取決於未來的法案,
暫以立法目的略有相似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作為參考:
1.其第8條(預立醫療決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2.其第10條(醫療委任代理人之要件與權限)「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3.其第11條(醫療委任代理人之終止委任及解任)「醫療委任代理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委任。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一、因疾病或意外,經相關醫學或精神鑑定,認定心智能力受損。二、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邪惡小多 wrote:
是病人的意願要安樂死,還是家屬的意願要病人安樂死?
根據第8條是病人,或第10條病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若未指定為醫療委任代理人,家屬無法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邪惡小多 wrote:
如果我是植物人我並不想死呢?
沒有安樂死的意願便不會有安樂死的意願表達。
邪惡小多 wrote:
如果我清醒的時候簽了同意書,後來反悔但是我不能表達意識了呢?
根據你後面的「會選擇自殺的人,誰不是身理心理處在極大壓力無法承受?」
清醒時簽和無法表達意識時反悔,哪一個是比較理智的意識表達呢?
邪惡小多 wrote:
我們又怎麼知道每個植物人都是寧願安樂死,不抱希望的活著?
你說的沒錯,沒有人能夠說不安樂死或安樂死哪個一定是好的,每個人不同。
所以最理想的狀況是每個人可以自由選擇自己需要的不安樂死或安樂死,
而現行法律,不安樂死不違法,選擇安樂死卻違法。
回問你「我們又怎麼知道每個植物人都是寧願不安樂死的活著?」
邪惡小多 wrote:
再扯遠一點,
會選擇自殺的人,誰不是身理心理處在極大壓力無法承受?
可參考《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和第14條。
所以除自身意願表達外,需醫療照護諮商、公證人、相關專科醫師、緩和醫療團隊。
如果不讓有自殺意圖的人經上述審慎、專業程序評估確認,做決定的就僅有你擔心的身心理壓力大病人了。
邪惡小多 wrote:
自殺該不該合法化?
加工自殺(殺手)應不應該除罪?
如果是這樣的話,是不是拿到同意書,就可以合法的「幫助」立書人自殺?
每個人想法不同,你認為如何呢?
我認為該合法、該除罪、病人清楚意願表達且經審慎專業程序評估確認,我十分贊成。
有強烈自殺意願且可經醫生評估確認處於不能減輕忍受痛苦的病人,不會因安樂死沒有合法就不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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