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惡小多 wrote:
郵局監視器是貨真價...(恕刪)
您講的很有道理
但我要們應該關注的已經不是徐自強無辜與否
而是
法官 檢察官 警察,可不可以單純地為了破案 片面選擇證據意圖致人於死地
那個不在場證明有用與否,取決於自白有用與否
認同自白互相矛盾的敘述,那個不在場證明就有用,因為根據自白互相矛盾的敘述
從殺人 到毀屍 徐自強都有相當程度的現場參與
問題是,監視器畫面的時間點,可以推翻自白大部分的敘述
在一審二審當下,還沒釋憲
全案唯一可說得上是證據的就是自白
你要採用自白,卻刻意排除能讓自白失效的不在場證明
這除了刻意針對 意圖謀殺致人於死之外,我找不到更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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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建議,徐自強可以去控告當初的檢察官 警察 法官 殺人未遂
雖然根據之前馬英九被檢察官竄改筆錄的案例來看
連立案都不會
但起碼要做出一個態度
讓大家知道,這個案子的重點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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