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_IC wrote:當然是碩士以上畢業沒念書當甚麼陪審 這話有嚴重歧視味道喔~出了社會歷練過後的智慧,可不見得會比在書本堆裏頭鑽研的智力要來的差~如果說會讀書就能當個好陪審員,那...一直被樓主打槍的那些法官們,又有哪個不是學有專精呢?~雖然個人不很贊同樓主的想法~但是對會念書就代表一切更深不以為然~
每次看到種討論文,只覺得台灣的法官真是幫台灣的立委揹夠多黑鍋啊!鄉民最常拿來嘴的量刑不夠重,也不先查查那些法條的刑責是如何,比如說:刑法第 185-4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車禍撞死人不管死幾個人就是只能判7年,這難道是法官的錯嗎?台灣是法治國家可不是獨裁國家啊!我只想說冤有頭債有主啊!各位,仔細想想真正該治好的「根」是哪裡吧
Shuuta wrote:雖然個人不很贊同樓主的想法~...(恕刪) 我只是對於法官任意見解法律不以為然而已,例如違約可以見解成議價。自由心證獨立審判也必須受法令限制才對,否則要檢察署、最高法院以及憲法法庭何用?
BorEXE wrote:也就是說車禍撞死人不管死幾個人就是只能判7年,這難道是法官的錯嗎?台灣是法治國家可不是獨裁國家啊!...(恕刪) 你可能不知道台灣早已經刪除刑法第56條改為一罪一罰了。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只是要怎麼判還是以法官的自由心證為主。
housan wrote:一次車禍是一行為,一行為造成數人死亡還是算一罪,不是數罪併罰。...(恕刪) 如你所說的觀念成立,那案件單一原則不就不成立了?肇事人如造成三人傷亡但跟其中一人和解,餘下兩人要怎麼處理?
如果念了法律的都這樣爛那沒念法律的程度會好嗎?台灣一堆人很像柯文哲,拿不出啥法律見解,只會說我覺得怪怪的,法律不對就修法,被別人噹了就會說唸書有什麼了不起念書沒什麼了不起,是真的書都念不好還瞧不起念書的,更沒什麼了不起
FemcAT wrote:如果念了法律的都這樣爛那沒念法律的程度會好嗎?...(恕刪) 司法改革不是在改革法官會不會念書,而是對於事實的認定,這牽涉到法令的見解。或許也是因為法官過於會念書,學術涵養為人中之龍,因此才會傾向有自己的法令見解。而多數民眾包含我不像法官那麼會念書,就會傾向認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遵守法令見解。所以我覺得這些喜歡有自己法律見解的法官應該是從事學術方面的研究,而不是事實的審判。要台大法律系第一名畢業去遵守走後門的法令見解,這當然是不可能的事。
陳小春2525 wrote:有法官公開表態支持陪審制,未來改成陪審制的機率大增了。由平民產生的陪審團來負責事實認定,讓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法官來做法律判斷,這是最好的審理模式。...(恕刪) 只要陪審團的陪審員有嚴格挑選過我不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