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三 wrote:
你去看對岸的規範計程...(恕刪)
"網約車平台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並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這不就是當作出租汽車業者來管理, 只不過另訂一個網路分類.
Uber還能說自己只是資訊平台, 不屬於出租汽車業者?
舊傻男人 wrote:
那麼對岸的Uber...(恕刪)
天才小光 wrote:
恩,人家中國政府是創造政府、企業、計程車、UBER司機、乘客全贏局面~~
台灣的經濟部強行要求UBER撤資。則是除了小黃司機,是全輸局面~~
七七三 wrote:
問題在於他們新設了一...(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