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0917 wrote:
公文減章就是這樣的...(恕刪)
你沒聽過第一決行層,第二決行層,第三決行層嗎?
就好比說核定燃料稅,地價稅...之類,
如果每一件公文都要簽到科X才會發出公文,那還要各級單位主管幹嘛? 而且真是到這種地步,科X還有機會回家清冰箱嗎?
這在私人企業也是一樣的,不可能每件事都要簽到大老闆才可以決定,這樣的作法根本是脫離現實。
台大醫院也不是每一件公文都要簽到院長,要不然連買針筒、棉花等等的一次性耗材或是病患申請列印自己的病歷難不成也要簽到台大醫院院長嗎?
有些公文在最後機關首長用印旁邊就已經註明"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這句話不是說的很明白了嗎?
而且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已經有公開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http://dop.gov.taipei/lp.asp?ctNode=6091&CtUnit=4238&BaseDSD=7&mp=113001
裡面已經提到如何作分層負責都已列出綱要,臺北市政府轄下各機關及內部單位也會各自訂定自己的分層負責規定,
怎麼可能是每一件公文都適用每一階都要看過才能發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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