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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成功!輔大通過下學期女宿全面廢除宵禁

怎樣都好,其實跟你我都沒有關係

話說以前大學學校男舍24小時大門開開,從來不關門的

什麼宵禁

什麼門禁卡

什麼狗屁管理都沒有....


浴室的四腳獸那時還滿轟動的,到現在一看好像也都沒什麼了....
嘘は真実の影!

很多政策都漸漸把管束權力還給家庭了

這是趨勢

人可以、也應該愈來愈自由,是為了不讓社會總體的無差別管束方式

限制了某幾個個人的人生走向



髮禁、性傾向、…等等

而這所謂某幾個 「個人」,就是理論上幾千人中會對人類有貢獻的天才

我們之中也不知道天才是指誰,但誰敢說自已未來不會作出天才之舉



rexjian wrote:
原來同在新北的淡大...
同在新北市的淡江大學,對於女生宿舍的管理相對彈性,24小時自由進出,
只在晚間12時至6時改為門禁卡出入,並將記錄提供給家長參考
除非學生晚歸次數過多,學校才會介入輔導。(恕刪)

這不是宵禁是什麼
半夜12點捷運公車都沒了一個女孩子還在街上逛
就不會幫父母想是否擔心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我可以很負責的說我...(恕刪)


萊因兄 你一定忘記了 沒魚蝦也好 還有 出外人吃止餓的 這兩句
相反的,就是會出現像鄭捷這種異端份子

我們之中誰也不知道下一個鄭捷在哪裡,但誰敢說未來鄭捷不會再出現?

其實這事情為啥會有那麼大爭議?
說穿了只是責任兩字罷了
會有一大堆規定約束,主要也是站在學生安全立場訂定的規定
如果學生自己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當然也不需要學校訂這些吃力不討好的規矩

說穿了都馬成年人了,責任自負本來就是應該的
但看看現在新聞不時出現某某學生被灌醉強姦、被學弟學長騙去3P,出了事情才回學校哭訴!?

看到這新聞真是一點都不覺得同情....
平常要教官退出學校,出了事情要教官出面處理...

阿不會回家叫媽媽帶妳去報警喔...
啥事都要學校扛...家人都沒責任就是了?


不要啥都只要自由,出了事情才要別人救

反正解除門禁,爽的也不是學校,而是那些有女友住在宿舍被門禁約束的男人
以及苦無機會和藉口約心儀女生去夜店灌醉她的男人~

責任自負囉~


JimmyXyang wrote:
2016-06-02 15:52 by JimmyXyang
很多政策都漸漸把管束權力還給家庭了
這是趨勢
人可以、也應該愈來愈自由,是為了不讓社會總體的無差別管束方式
限制了某幾個個人的人生走向
髮禁、性傾向、…等等
而這所謂某幾個 「個人」,就是理論上幾千人中會對人類有貢獻的天才
我們之中也不知道天才是指誰,但誰敢說自已未來不會作出天才之舉
rexjian wrote:
教育部支持男女舍平權...(恕刪)


別拿淡大比
淡大連校門都沒有
只有出入口
任何民眾24小時都可以隨意進出
這樣的學校女生宿舍只有刷卡管制
自由度比不上的
相信是經過深思熟慮 , 想開了 , 也想通了後所作的決定吧 !!


cougar2015 wrote:
這不是宵禁是什麼
半夜12點捷運公車都沒了一個女孩子還在街上逛
...(恕刪)


刷卡進出的社區公寓大樓就是宵禁嗎?
刷卡進出的飯店旅館就是宵禁嗎?

醒醒吧
冰凝夜 wrote:
不爽領補助你想個可行的替代方案...(恕刪)


不會學哈佛大學去募款喔。

住偏鄉、經濟狀況不好的學生有何替代方案?

嫌台北市不好的是不是也可以去外縣市住啊?

z759134628 wrote:
怎樣都好,其實跟你...(恕刪)

女廁內想拍「四腳獸」 技術差躲過刑責〈解說:簡文玉律師
聯晟法網 2014年1月27日
新  聞:
來源:聯合新聞網 2013年08月02日
  目前無業的卅四歲林姓男子,聽說輔仁大學女大生很漂亮,每天跑到校內閒晃,連員工、學生都對他有印象。後來,他買了一台DV拍攝漂亮的女大生,返家再用電腦觀看。
  今年六月廿三日下午三時許,林逛到輔大進修部大樓一樓,發現一對情侶中的高姓長髮女學生長得很正,開始從遠處拍攝;他一路跟拍,見高女與男友走進女廁,心想「兩人一定是要愛愛」,便決定偷拍。
  他走進廁所趴在地上,從門縫由下往上拍了半天,只錄到四隻腳,拍不到上半身;他轉而到旁邊廁所,站在馬桶上將DV舉高從上往下拍。
  這對情侶親熱到一半,看到有支鏡頭伸出,驚嚇大叫;林奪門而逃,男的追出將他扭送警局法辦。
  新北地檢署偵訊時,檢察官檢視林拍攝的內容,發現沒有拍到任何身體隱私部位或告訴人非公開活動,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但警方仍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林聽到因自己拍攝技術差而逃過刑責,鬆了一口氣。

法律教室:
竊錄罪之成立,係指竊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之行為。非公開之活動又指不對公眾公開而具隱密性,且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而在客觀上足認可以確保隱密性之個人或團體活動,如浴室洗澡、廁所如廁等等。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須主動提請告訴,法院才能受理。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一款:「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由於罰鍰的處分是屬於行政罰,所以只要向警察機關報告,由警察機關來處罰即可,與刑事犯罪的罰金,執行方法不同。林男尾隨情侶進入廁所欲盗錄兩人親熱的畫面,所幸兩人即時發現,林男實際上亦未錄得非公開之活動之內容,林男雖有竊錄之故意但實際上卻未取得而相關資訊,乃未遂行為,因竊錄罪不處罰未遂犯,故林男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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