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是互相的,這樣才有互信的基礎。既然你不信任別人的事證在先,尤其是人家官方或司法出來的證據,別人為何要信任我們家的司法。不是只有這一件,像頂新劣油案也是一樣,試問我們的司法官採信越南官方開出的證明嗎?顯然是沒有;我甚至可以隱約感覺這裡面暗藏著歧視,就是認定你東南亞中國等國的證據不可信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