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川 風 wrote:
開啟的車門確時已經在車身移動時推動警員了
警員是邊移動身體邊開槍
不是靜靜站在原地不動的開槍
要不要再看清楚一點
...(恕刪)
嫌犯倒車想跑, 警員想開槍當然要移動.
想阻止嫌犯落跑的話不能對輪胎射擊? 警察離輪胎多遠?
最終嫌犯還是在失血過多的情形下駕車逃逸, 開槍射人阻止他了嗎?
失血過多的嫌犯如果因為意識模糊在路上撞到其他人的話也要連帶算警察的, 你知道嗎?
多思考一下這起行為和判決的因果關係, 不採取有效阻止逃逸的方式卻直接朝人開槍導致死亡, 逾越了用槍時機.
如果你覺得法匠判案有問題, 我支持你去向法院抗議, 不然在這裡罵得半死也不會改變判決有罪的事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