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鬼夜行抄 wrote:
2004年4月,大巨蛋BOT招商申請文件收件截止,僅「台北巨蛋企業聯盟(遠雄)」一家投標。
關鍵在2004年4月
為什麼只有一家投標???
因為4月底截止收件前兩天才公告停車場、機電設施可以不用計入總樓地板開發面積內~~~
但是得標的那一家公司,四月中就已經知道這個條件了!!!
嘿嘿嘿~~~
beviswu wrote:
關鍵在2004年4月
為什麼只有一家投標???
因為4月底截止收件前兩天才公告停車場、機電設施可以不用計入總樓地板開發面積內~~~
但是得標的那一家公司,四月中就已經知道這個條件了!!!
嘿嘿嘿~~~
唉, 就是這種只看謠指部PTT爆掛, 不看真實現況的人太多, 柯P才會中計說5大弊案...
官方回覆:
大巨蛋籌備處執秘胡培倫表示,當初廠商詢問問題不一,答覆就會不同,不就個別問題一一回應,但影響招標的部分,北市府最後統一在2004年4月15日公告,當時公告事項第71條就有「本案開發之總樓地板面積係指法定容積面積」,28日當天只公告會議地點變更,並非把關鍵訊息留在最後2天才發布。
網友指正:
PTT爆掛者不知道是眼睛不好,還是腦子不好,看不懂人家公文怎麼寫也就算了,不要出來誤導大眾嘛~北市府明明寫的很清楚「本案...檢討法定容積....,九萬六千坪為開發上限。」法定容積、法定容積、法定容積,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這樣你有看懂了嗎?
此外,根據政府採購法內容:第 7 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 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所以洪鼎公司若真認為截止日前最後一次補充資料有損害他們的權益他們可以提出訴訟,但他們有出來告嗎?沒有。(其實就算有,個人認為他們也一定輸,因為公文寫的很清楚)
^^A 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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