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鄉苦工 wrote:實質廢死的是法官吧...(恕刪) 不是nobody喔⋯⋯,好幾個主張廢死的人都是現任的立法委員,法官又是依據法律來判定的⋯⋯就算是罪證確鑿,只要未泯滅人性,有教化可能,也是免死,誰規定的?殺人犯哪個不是精神上有問題,才會下手兇殘?要拿這個理由廢死,對被剝奪生命的死者公平嗎?他們連為自己辯護的機會都沒有⋯⋯
9528 2.0 wrote:「殺害孩童者一律死刑」 這種說詞,除了媚俗、實在也沒有太多討論的意義 殺人者死是普世價值,殺人者除非有特別的原因,例如義憤殺人或案情仍有疑義,否則殺人本來就該以死刑為主,倒是不需要特別規定殺孩童才一律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