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C2924 wrote:
開版大有違反嗎?
經...(恕刪)
再請教:判決主文開宗明義就是說被告要"在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62029元",原告就是這樣主張,遺產範圍就是那台不知流落何方的破車的價值,何以判決假執行時會超過遺產範圍要用繼承人固有財產清償?因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DAVIDC2924 wrote:
判決書上面有寫,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必須要拿出26萬2千擔保,才可免於執行。
如果執行的是那台破車,提供擔保要26萬多,就給他執行咩

如果執行的是繼承人固有財產,提供擔保要26萬多,那就要交,免得房子被拍賣.
所以我才請教,"本判決得假執行"到底執行甚麼?
我想,認為不必理會銀行的網友應該認為執行的是那台破車,為防止一台五千有找的破車被執行得提供擔保26萬多根本莫名其妙,所以不必理會.
而你認為假執行的標的是繼承人固有財產,不提供擔保26萬多房子就會被拍賣,所以不能不理.
哪個見解正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