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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C2924 wrote:
開版大有違反嗎?
經...(恕刪)


再請教:判決主文開宗明義就是說被告要"在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62029元",原告就是這樣主張,遺產範圍就是那台不知流落何方的破車的價值,何以判決假執行時會超過遺產範圍要用繼承人固有財產清償?因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DAVIDC2924 wrote:
判決書上面有寫,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必須要拿出26萬2千擔保,才可免於執行。


如果執行的是那台破車,提供擔保要26萬多,就給他執行咩

如果執行的是繼承人固有財產,提供擔保要26萬多,那就要交,免得房子被拍賣.

所以我才請教,"本判決得假執行"到底執行甚麼?

我想,認為不必理會銀行的網友應該認為執行的是那台破車,為防止一台五千有找的破車被執行得提供擔保26萬多根本莫名其妙,所以不必理會.

而你認為假執行的標的是繼承人固有財產,不提供擔保26萬多房子就會被拍賣,所以不能不理.

哪個見解正確呢?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DAVIDC2924 wrote:
不能不理,銀行會以繼承人不還債理由要求全部債務(26萬)。
繼承人如違反對於債權人請求應受清償而未履行清償責任(以遺產分別償還),將來清償責任不限只有所得遺產內。除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外。...(恕刪)


不懂法律不要亂解釋

§1162-2條並非如果違反就不受限定繼承規範而要對全部的遺產負債負責。
該文意仍然是限定繼承的精神,但是如果繼承人本身違反遺產條文規定,就必須用自己財產補足。

白話舉例:

某甲的爸爸生前欠A、B兩人各50萬,總負債有100萬,但是有10萬元遺產。

某甲沒有依1162-1條呈報遺產清冊,他自己算繼承遺產後只要還10萬元債務。

但是某甲直接把10萬全部拿去還給A,忘了要按照比例還給A、B各5萬元。

於是某甲必須從自己財產去還B應拿而未拿的5萬。

雖然爸爸的10萬遺產全部拿去還了,甲仍然要對B該拿的5萬負責,這樣加起來還了15萬超過遺產,但是算錯的部分要用自己財產負責。

並不是您以為的違反1162-1條就要對爸爸全部的債務100萬元負責!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加藤老鵰 wrote:
再請教:判決主文開..原告就是這樣主張,遺產範圍就是那台不知流落何方的破車的價值,何以判決假執行時會超過遺產範圍要用繼承人固有財產清償?因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恕刪)


是被告主張不支付才有銀行提出告訴。因被告未放棄繼承,法官判銀行勝訴。

被告未出庭並沒有主張不知流落何方的破車的價值,主張也沒有用,判決書已註明與該償還債務無關。

Gugugu wrote:
§1162-2條並非如果違反就不受限定繼承規範而要對全部的遺產負債負責。
該文意仍然是以所得遺產為限,但是如果繼承人本身違反遺產條文規定,就必須用自己財產補足。


我民法親屬繼承都已經還給老師了,沒啥信心,只好看看大家討論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DAVIDC2924 wrote:
被告未出庭並沒有主張不知流落何方的破車的價值,主張也沒有用,判決書已註明與應該償還債務無關。


判決書已註明與應該償還債務無關寫得很清楚,我的疑問是,假執行的標的是繼承人固有財產還是遺產?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Gugugu wrote:
不懂法律不要亂解釋...(恕刪)

不懂法律不要亂解釋, 如果是這樣被告拿出5千擔保(限定繼承),就可免於執行假執行。

本判決結果是: 得假執行,但被告必須要拿出26萬2千擔保,才可免於執行。

本案附代為(假執行)強制執行之裁判,如果不理,可能被法官認為惡意,被告可能喪失限定繼承(遺產範圍內)

法律應該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5千擔保(限定繼承)即可,為何是全部的 26萬 ?
加藤老鵰 wrote:
判決書已註明與應該...(恕刪)


26萬2千擔保,當然是針對可以將來可以處分的財產-房子
車子只值5000, 用26萬2千擔保,不是笑話?

DAVIDC2924 wrote:
不懂法律不要亂解釋, 如果是這樣被告拿出5千擔保,就可免於執行假執行。


??
請教:

如同你說的,被告在法院並未主張遺產的價值只有5000,法官提擔保怎麼會提出5千??法官從哪裡得到這數字?

這樣的情況下法官當然是以債權獲得全部清償的數字去提擔保啊,執行後遺產會高於或低於這數字誰知道?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請教:如同你說...被告在法院並未主張遺產的價值只有5000,法官提擔保怎麼會提出5千??法官從哪裡得到這數字?(恕刪)

(國稅局辦理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後才知道有一台殘值約5000塊的汽車)

被告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為拒絕銀行支付成被告,法官也可以向國稅局求證。
DAVIDC2924 wrote:
不懂法律不要亂解釋, 如果是這樣被告拿出5千擔保(限定繼承),就可免於執行假執行。
本判決結果是: 得假執行,但被告必須要拿出26萬2千擔保,才可免於執行。...(恕刪)


§1162-2條的文意您可以去查林秀雄老師或其他法界先進的解釋看看偶有沒說錯

至於本件判決結果之所以宣告假執行26萬2跟是否繼承全部債務無關
若依您的解釋繼承全部負債判決書會明白寫應給付銀行全額26萬2千

但是判決書沒有明確說要給多少而是說要從"遺產範圍內"給付
因為版主一直沒有正式的對遺產總額提出說明
有台殘值五千的車也是他自己說的
判決書沒提到那台車到底價值多少

因此在遺產總額不明、是否超過26萬不確定之下
宣告假執行的擔保金當然必須全額擔保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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