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說頂新油品好棒棒 法官就相信了
說法官沒因人設事誰相信
已經早有心證 就是要判頂新無罪 剩下來的就是要故意找砸
有利頂新的就採信 不利頂新的就不採信
這麼明顯是非黑白的東西 這社會上居然還有人顛倒黑白
簡直讓人看傻了眼 差點政府就要跟頂新磕頭認錯
還要補頒一塊牌匾 上面寫著 台灣食安頂新貢獻卓越
有時候想想為什麼台灣不能變成世界一流的國家
其實關鍵就在民眾素質 頂新是黑是白 如果連判斷都難以判斷
台灣有什麼資格變成世界一流的國家
如果頂新幹出這件事
是在美國 下場如何
是在歐洲 下場如何
是在日本 下場如何
是在中國大陸 下場如何
是在非洲 下場如何
是在東南亞 下場如何
大陸雖然不是法治的國家 但是如果案件發生在中國大陸 頂新董座應該會被抓去槍斃才對
台灣對於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到底是在哪一種水平 希望不是非洲的水平
有時候想不懂 為什麼酒駕要判的這麼重 警察要抓的那麼嚴
酒駕開車撞死人很嚴重嘛 如果很嚴重的話
為什麼下毒毒殺全國民眾 就不嚴重 不然怎麼高高舉起 輕輕放下
還是當場撞死人就很嚴重 下毒以後很久才會死人就不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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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nyiu wrote:
第三十七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認證;必要時,其認證工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之條件與程序、委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恕刪)
「認證」跟「認可」不是同意辭,37條根本沒說必須委由「已認證」的實驗室檢驗。
下面的「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認證;」,"得"就是可辦可不辦,沒說檢驗前一定要辦。
明月書流 wrote:
厲害的是 後來抽驗...(恕刪)
"厲害的是 後來抽驗的那家實驗室根本未經衛福部認證"
這段內容其實有點怪怪的........
沒取得食藥署的認證許可嗎??
應該要再進一步探討才會更清楚。
再者,
彰檢自己都說了,
於訴訟上,鑑定機關的資格並非取決於"取得食藥署的認證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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