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d200x wrote:
1.要廢除一條法,肯定會有相應的配套修正,在配套完成前舉例的意議不大
2.就算真的很神奇的沒有配套修正,你舉的例子"惡人用糖果或是其他利益誘拐兒童發生性行為,兒童接受了,視為無罪。"大概還是會被判乘機性交猥褻罪
第 225 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就是說如果事後兒童身心受創,或是厭惡發生的性行為,除非你能證明你真的讓那個兒童完全了解後同意性交,不然你大概還是會被抓去關
非也非也...要舉證的不會是犯罪者自己。
再說,拿225條的文意來說,該兒童事後身心是否受創還是厭惡性行為,
跟能不能拿這條定罪一點關係都沒有。
簡單而最白話來說,就是趁其不備騎上去,才有可能有225的問題喔...
阿回應主題,
227可說是保護兒童的,少部份人的想法,應該不會是主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