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訓 wrote:我是在車上沒錯,我...(恕刪) 警察講的是屁。沒人承認,你可以告整個大樓的住戶,大樓的物品掉落,大樓的住戶與管委會都有責任。現在的警察怕什麼誣告,明顯推責不想寫筆錄而已,偵辦過程行為哪有誣告的責任?以後大家都以誣告來推卸協助偵辦的公民義務好了。
這麼誇張的事情怎麼還沒上新聞?有神人能計算天窗玻璃需要多大的撞擊力才會被擊破嗎?然後~重力加速度需要從多高的樓層掉下來?湯匙的重量?這些事情為什麼不是警察去做?要自己去查?去舉證?要警察幹嗎?警察的用處在哪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