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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假扣押八仙董座財產駁回扣呂忠吉


gnff wrote:
呂先生這幾年辦趴收...(恕刪)


為什麼不扣朱立倫財產 八仙可是通過新北市政府的消防檢驗的合格場地
法院也是看資料
所以那個新北市府準備了什麼碗糕文件送過去?

apex999 wrote:
法院也是看資料所以...(恕刪)

比較有可能是根本沒幾個錢
然新北市也找不到什麼財產
送資料過去變成查扣沒幾萬沒有實質幫助就直接駁回了

假扣押的奇終一個條件就是不可以因為扣押財產至被摳押人生活陷入困頓
所以如果說主辦單位負責人的財產剛好"只剩"基本生活必要現金的話
那確實沒辦法扣押

然後如果這廝之前就有做準備,名下沒有所謂的不動產
營業收入又當下就移轉走的話
其實真的拿他沒皮條
軍政法 都是看勢力 看長官 看民意 看政治正確 辦事
尤其東亞儒家社會 情況特別嚴重
另外就是 中東 非 東南亞 拉美地區


純討論

呂以前不是都有開公司,假設辦活動每一次都收一百萬現金,那辦這些活動一定有委託辦的單位,租借相關器材及人員等等的單位,而活動搞不好有錄影甚至公開,那可否以這些情況去證明他有收入,進一步找出可能的財產流向呢?

假設他把一百萬現金分成五份給五個人頭存,但他明明就開公司,也能證明有辦活動跟收錢,那是否可追查一百萬到底去哪
錢櫃員工0083 wrote:
純討論

呂以前不是都有開公司,假設辦活動每一次都收一百萬現金,那辦這些活動一定有委託辦的單位,租借相關器材及人員等等的單位,而活動搞不好有錄影甚至公開,那可否以這些情況去證明他有收入,進一步找出可能的財產流向呢?

假設他把一百萬現金分成五份給五個人頭存,但他明明就開公司,也能證明有辦活動跟收錢,那是否可追查一百萬到底去哪

基本上呂的經營操作手法就跟台灣多數建商的操作方法一樣
因為台灣本身公司登記門檻並不高
所以他這邊每要作一個CASE的時候就開一間新的公司出來
就的公司就直接註銷掉,那些收入的部分就可以透過貨款支付、執行費用給移轉掉
就算錢公司有什麼交易糾紛,也會因為本身公司不存在而求償無門
即使找到呂本人求償,也會因為本身並不把財產登記在他名下而追討不到
目前政府就是遇到這種問題,而因為他本身的財產不足
法院針對這些財產進行假扣押有可能光是行政成本就超出假扣押實質的效益
就會因為這樣子駁回了
所謂的惡意倒閉也就是這麼回事了

而如果針對公私運作期間的資金流向去做調查
如果帳目上是公司運作的資金流動
那麼是簡方要針對這點去舉證他做假帳
就像玉米粉一包10塊,但是他帳目是一包100塊錢
這時候因為他不是上市公司,如果公司的其餘股東沒有意見
那麼也沒辦法去抓他五鬼運財
因此其實真的救拿他沒皮條,尤其他又不怕關的時候

至於假扣押八仙成功其實也並不能代表八仙就要負責任
因為只要民是上被列為被告,提供足夠的擔保的時候
就能執行假扣押了
能夠假扣押八仙的資產只是因為民事本身新北市府的訴訟對象有八仙負責人
而不是因為八仙一定要賠
如果民事判決下來八仙的責任比例很輕或是無責的時候
到時候新北市府又要為了這個被八仙倒打一耙了

對於現在各縣市首長在這方面的處理方法實在真的讓人搖頭
尤其是遇到官司這種事情,在媒體面前都是想到什麼說什麼
各種情緒發言都有
結果落的就算手上拿同花順還打輸對方梅花三
就我們自己常打官司的習慣來說
真的沒人官司像他們這麼打的
講白一點
有時候我要告人,對方還要到進法庭在法官面前了才知道他被誰告
偏偏我們現在政府首長都喜歡把自己有多少籌碼掀給對方下對策
EAPON wrote:
講白一點
有時候我要告人,對方還要到進法庭在法官面前了才知道他被誰告
偏偏我們現在政府首長都喜歡把自己有多少籌碼掀給對方下對策(恕刪)


您也是惡意不給繕本那型的?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您也是惡意不給繕本...(恕刪)

訴訟法沒有規定要給的話我沒必要特意去通知對方吧
就像是債務糾紛的時候
有時候法律沒有規定要發存證信函的時候
我就不會發了
如果說是像幫建商橋土地需要動用到土地法34-1的時候
這時候有規定要發存證信函的情況就會特別發存證信函
但是用字遣詞上就會特別斟酌
會特別使用在法律上是A的意思,一般民眾很容易往B方面去誤解
去延誤對方的反應時間或讓對方誤判情勢
這在訴訟策略上是很常見的

像目前幾個比較常上電視的那幾位地方機關首長面對訴訟的作法
反倒是比較令人匪夷所思
EAPON wrote:
去延誤對方的反應時間或讓對方誤判情勢
這在訴訟策略上是很常見的
像目前幾個比較常上電視的那幾位地方機關首長面對訴訟的作法
反倒是比較令人匪夷所思(恕刪)


這確實很常見
也很多人這樣做
但不代表這就是正確
更不能拿來批評政府公法人打官司連小花招都不懂吧

我自從見過因為聽審權上玩花樣
讓對造家破人亡的實例後
個人就很反感這種事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這確實很常見
也很多人這樣做
但不代表這就是正確
更不能拿來批評政府公法人打官司連小花招都不懂吧

我自從見過因為聽審權上玩花樣
讓對造家破人亡的實例後
個人就很反感這種事

今天就看政府是要處理事情
把事情解決讓事情盡快告一個段落
還是在那邊拖打太極

目前看來,最不想要把事情解決掉的或許就是這些機關首長
甚至還可以在公開場合有意沒意的作球給對方接
整件案子拖到最後的是那些真正受害者在折磨事情也沒辦法解決掉
但是那些機關首長倒是賺了名聲,這種處理事情方法比用小手段打贏官司更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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