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

張博崴山難一案,判決書內容真相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以「機關」為請求對象(被告),原告當然不可能向個別公務員提起告訴,因為國家賠償制度設計就是將個別公務員吸收進整個國家機器,對外執行公權力就是以「機關名義」為之。所以不太需要去解釋「法院是對南投縣消防局,而非對消防員個人去責怪」、「原告是向國家求償,而非向個人求償」,因為民眾本來就只能告機關,不能告個別公務員。

另外,有關被告機關求償部份,除了南投縣消防局之外,東勢林管處、南投縣警察局、台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及消防署,皆被認定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成立國家賠償;
本案判決書貳、八、(四)、6.略以:
「綜上,南投縣消防局接獲張博崴迷途事故報案後,未於最短時間內迅速蒐集研判足供縮小搜救範圍之相關情資,自有違背其應受期待之注意義務,其組織運作之結果,導致投入之搜救人力未能針對重點區域加強搜索,虛耗人力,錯失時機,終致張博崴未能獲得及時救援而失溫休克死亡,應認已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所稱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

本案判決書貳、九、略以:「承前,本件張博崴因未獲及時救援致失溫死亡,應由被告南投縣消防局就其指揮救援之疏失擔負國家賠償責任...。再本院審酌被告南投縣消防局為行政機關,理應善盡維護人民生存權之義務,卻疏未注意而使正值青年之張博崴未能獲得及時救援而於山林中失溫死亡...」

這樣是不是在指責第一線人員搜救不力?我自己是真的看不出有在「對國家制度提出反撲」的意思啦~。

不過最後法官還是有幫第一線人員說說話,「本院審酌上情,並斟酌張博崴隻身入山引發不必要風險及被告南投縣消防局投入救災之人力物力甚鉅,搜救人員不畏涉險備極辛勞等情,認原告主張被告南投縣消防局應賠償原告每人200萬元慰撫金,尚嫌過高,應以每人100萬元為適當。」

法官也明白救難人員的辛勞,給予鼓勵;不過沒救到人就是要賠,只不過賠多賠少的問題罷了。
ichirohiro wrote:
黃國書有說過, 張...(恕刪)


而且確定由在溪谷?!
黃不是也說過張的內褲有微量血跡,手機支離破碎,研判張可能滑落深潭或瀑布時受了傷,受困溪底待援
這這說法張打電話時人還不在溪谷

所以才說法官是事後諸葛(不只是法官而已.......)
豆子小珍珠 wrote:
這就是很多網友納悶之處
法官是怎麼確定張博崴不是在搜救隊員搜救之後才經過那裡的?!
這不是腦補,甚麼才是腦補?!
這不是指責搜救隊員搜救不力,甚麼才是?!


照法官的說法,張博崴失蹤前幾天就走到被發現的位置在那裡露營四、五十天,請問張博崴吃什麼過活?
http://blog.xuite.net/kenneth.teng/twblog/318266321-1040528.%E5%BC%B5%E5%8D%9A%E5%B4%B4%E5%B1%B1%E9%9B%A3%E6%90%9C%E6%95%91%E5%9C%8B%E8%B3%A0%E6%A1%88%E7%9A%84%E5%BE%8C%E7%BA%8C%E5%BD%B1%E9%9F%BF%E5%8F%8A%E5%8F%8D%E6%87%89

1.「搜救不力」用字面上的解釋未看就是做得不好,用法律面來看就是有過失,也就是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但在山區搜救是用幾個文字就能蕳化嗎?恐怕不是如此,大石頭、深溝、懸厓、樹洞、石縫都有可能是視覺的死角,假如說航跡上是顯示這裡是被搜尋過但失踪者却在深溝死角而未被發現,就成為被告,試問以後誰敢參加搜救,民間搜救人員協助山難搜救福利是什麼大家知道嗎? 跟大家報告就是跟你投保意外險 真的很意外吧! 為了協勤而可能成為被告,到目前為止没看那個單位提出任何一句公道話,已經有很多忿忿不平的情緒在發生,難道真的要讓這一事件澆滅民間搜救人員的熱誠嗎? 更可悲的是警消在天氣惡劣或環境危險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民間搜救人員得以拒絕協勤,但警消不可以,做不令家屬滿意,變成被告。

2.該案發生後,南投縣消防局立即透過作戰區,向國防部聯合戰情中心提出支援具備山區搜救專業的人員申請,國防部基於人命關天,乃責成作戰區儘速派出最精幹的山地救難人員,前往支援。作戰區隨即命令航特部特戰訓練中心(位於谷關麗陽,受作戰區作戰管制)編組馳援,帶隊官是一位中校主任教官,另外幾位成員,也都是學有專精的山地專業教官,他們是暫時放下教學任務去支援的。
根據每日的回報:山區地形險峻,氣候多變、溫差大、能見度很低,搜救工作備極艱辛,加以家屬焦急,輒加責備,且頻頻藉媒體放話修理搜救單位,故搜救人員士氣很低。


3.先有山難,才會有山難搜救。
沒有山難,就不會有山難搜救失利的問題。
蝴蝶效應。
只有郊山經驗,目前看到只有天母古道(水管路)。
第一次登百岳就是白姑大山 。
第一次登百岳,選擇白姑大山 ,而且中午之後才起登。
獨行白姑大山 ,身上沒有帶GPS/地圖/指北針/無線電。
一開始便於水管路叉路口迷路,迷路時不知道要原路待援,不知道不可以下溪谷。
手機還暢通之時,沒有以靜制動,沒有通報,繼續往河谷下切而去。
然後,山難就發生了。
家人知道小孩要去爬白姑大山 嗎?
家人平常有關心小孩的動態嗎?
danielsu wrote:
照法官的說法,張博崴失蹤前幾天就走到被發現的位置在那裡露營四、五十天,請問張博崴吃什麼過活?


你這是鍵盤法官的說法吧!

判決書明明寫存活7-9天

你這個露營四、五十天是哪一份判決書的法官說法?
danielsu wrote:
照法官的說法,張博崴失蹤前幾天就走到被發現的位置在那裡露營四、五十天,請問張博崴吃什麼過活?


又一個不看判決書的

判決書 第七條 後段
又「張博崴於100年2月27日上白姑大山,預期隔日下山而失蹤,由攜帶之口糧僅過夜,雖走失後滯停於溪谷中雖有飲水,但一、兩日後即無體力,三、四日即因大霧後即失溫、缺糧可達精神恍惚,故死亡可在失蹤後約1週內,再遇當週內下大雨及寒流極度寒冷,應可在失蹤後7-9日內死亡(即在100年3月7日深夜死亡之可能性)」等情,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研判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22頁),並為兩造所不爭。

dj720c wrote:
如果3/2當時 還可以在山徑上移動

一大堆救難人員是在找心酸的啊?...(恕刪)


山有多大你知道嗎?!
你以為這種搜索能像電影一樣一群人排成一直線同步前進沒有遺漏嗎
事後專家任何人都可以做得完美無缺
要國賠一定是公務員(人)執行公務有問題,國賠案才能成立。

換言之,若今天是制度有問題,而非人,這樣國賠如何成立?

總結:就是因為是人出錯,國賠案才成立!

以上,本人對國賠的認知,不對,請指正,謝謝。


豆子小珍珠 wrote:
山有多大你知道嗎?!
你以為這種搜索能像電影一樣一群人排成一直線同步前進沒有遺漏嗎


山你要說大 那真的很大

但是你要說小 也可以很小

白姑大山上不是到處都有山徑的

張博威如果還可以在山徑上移動 根本不必求救

真的覺得你有登山經驗再來評論吧!



2/28張博威打電話給女友

黃國書已經證實這通電話打電話的位置是在溪谷

也就是他最後受困的地方





動不動就說人腦補

自己以為的 也是你腦補的啊!
  • 2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