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有關被告機關求償部份,除了南投縣消防局之外,東勢林管處、南投縣警察局、台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及消防署,皆被認定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成立國家賠償;
本案判決書貳、八、(四)、6.略以:
「綜上,南投縣消防局接獲張博崴迷途事故報案後,未於最短時間內迅速蒐集研判足供縮小搜救範圍之相關情資,自有違背其應受期待之注意義務,其組織運作之結果,導致投入之搜救人力未能針對重點區域加強搜索,虛耗人力,錯失時機,終致張博崴未能獲得及時救援而失溫休克死亡,應認已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所稱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
本案判決書貳、九、略以:「承前,本件張博崴因未獲及時救援致失溫死亡,應由被告南投縣消防局就其指揮救援之疏失擔負國家賠償責任...。再本院審酌被告南投縣消防局為行政機關,理應善盡維護人民生存權之義務,卻疏未注意而使正值青年之張博崴未能獲得及時救援而於山林中失溫死亡...」
這樣是不是在指責第一線人員搜救不力?我自己是真的看不出有在「對國家制度提出反撲」的意思啦~。
不過最後法官還是有幫第一線人員說說話,「本院審酌上情,並斟酌張博崴隻身入山引發不必要風險及被告南投縣消防局投入救災之人力物力甚鉅,搜救人員不畏涉險備極辛勞等情,認原告主張被告南投縣消防局應賠償原告每人200萬元慰撫金,尚嫌過高,應以每人100萬元為適當。」
法官也明白救難人員的辛勞,給予鼓勵;不過沒救到人就是要賠,只不過賠多賠少的問題罷了。
1.「搜救不力」用字面上的解釋未看就是做得不好,用法律面來看就是有過失,也就是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但在山區搜救是用幾個文字就能蕳化嗎?恐怕不是如此,大石頭、深溝、懸厓、樹洞、石縫都有可能是視覺的死角,假如說航跡上是顯示這裡是被搜尋過但失踪者却在深溝死角而未被發現,就成為被告,試問以後誰敢參加搜救,民間搜救人員協助山難搜救福利是什麼大家知道嗎? 跟大家報告就是跟你投保意外險 真的很意外吧! 為了協勤而可能成為被告,到目前為止没看那個單位提出任何一句公道話,已經有很多忿忿不平的情緒在發生,難道真的要讓這一事件澆滅民間搜救人員的熱誠嗎? 更可悲的是警消在天氣惡劣或環境危險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民間搜救人員得以拒絕協勤,但警消不可以,做不令家屬滿意,變成被告。
2.該案發生後,南投縣消防局立即透過作戰區,向國防部聯合戰情中心提出支援具備山區搜救專業的人員申請,國防部基於人命關天,乃責成作戰區儘速派出最精幹的山地救難人員,前往支援。作戰區隨即命令航特部特戰訓練中心(位於谷關麗陽,受作戰區作戰管制)編組馳援,帶隊官是一位中校主任教官,另外幾位成員,也都是學有專精的山地專業教官,他們是暫時放下教學任務去支援的。
根據每日的回報:山區地形險峻,氣候多變、溫差大、能見度很低,搜救工作備極艱辛,加以家屬焦急,輒加責備,且頻頻藉媒體放話修理搜救單位,故搜救人員士氣很低。
3.先有山難,才會有山難搜救。
沒有山難,就不會有山難搜救失利的問題。
蝴蝶效應。
只有郊山經驗,目前看到只有天母古道(水管路)。
第一次登百岳就是白姑大山 。
第一次登百岳,選擇白姑大山 ,而且中午之後才起登。
獨行白姑大山 ,身上沒有帶GPS/地圖/指北針/無線電。
一開始便於水管路叉路口迷路,迷路時不知道要原路待援,不知道不可以下溪谷。
手機還暢通之時,沒有以靜制動,沒有通報,繼續往河谷下切而去。
然後,山難就發生了。
家人知道小孩要去爬白姑大山 嗎?
家人平常有關心小孩的動態嗎?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