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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支持網路正名嗎?


sobekmax wrote:
明明就有標準

難不成被告了才知道標準在哪裡?法律會告訴你標準在哪裡




先謝謝你賞的*7

不過你講的
《〝明明就有標準
難不成被告了才知道標準在哪裡?法律會告訴你標準在哪裡〞》
我有點不懂
最近有個人說了一句〝....特殊性關係..〞
被告到法院卻被判無罪是怎麼回事
不是應該有標準嗎?
voyeur wrote:
先謝謝你賞的*7不...(恕刪)


罵人垃圾都能無罪了你覺得呢
心頭滅却

XaosLin wrote:
罵人垃圾都能無罪了你覺得呢


你應該去問sobekmax兄
他認為有非黑即白的標準
看看歐美先進國家怎麼做吧!

不要老是以中國為大哥做個跟屁虫。


不支持,這樣去 魔女悄悄話跟姐妹們說心裡話時會很監介~

不支持 ,因為現行法規已經可以管所謂的網路霸凌. 針對這次的事件, 如果家屬要提告也是可以的. 韓國曾經實施過網路正名但後來被判違憲就取消了. 我想這在民主國家是不可能發生的事.
反對!
想想看,為什麼會有「筆名」這種東西。
早在沒有網路的時代,全世界的有識者就支持非實名發表了。
登記用良心制實名,發表用化名,出事司法調查,這是全世界的標準。
就算你管得了台灣網站,你去禁google帳號看看啊!
實名制,笑話!
不要當搖旗吶喊的盲從者,媒體在演哪一齣戲,自己就跟著入戲。
這種行為模式最容易變成網路霸凌的跟隨者。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我支持一定要以實際的個人資料註冊,發言可以用匿名。
客氣了

如果需要可以多給你幾個

至於你講的東西

我不了解

也不在我原本回應裡

總之別拿我清朝的劍去砍明朝的官

順便談一下自由

國父孫中山先生在民權主義第二講中,曾經提到米勒對於自由的理論說:「英國有一個學者,叫做彌勒氏的,便說一個人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範圍,便不是自由。」

提告是每個人的權利

是不是無理提告

我不知道

我也不是法官

我也不是當事者

別在拿我清朝的劍去砍明朝的官

感恩

voyeur wrote:
先謝謝你賞的 *7

不過你講的
《〝明明就有標準
難不成被告了才知道標準在哪裡?法律會告訴你標準在哪裡〞》
我有點不懂
最近有個人說了一句〝....特殊性關係..〞
被告到法院卻被判無罪是怎麼回事
不是應該有標準嗎?

石梯有夢 wrote:
說實在的,我會個人...(恕刪)


不支持.....

科技畢竟都會被破解,萬一有人入侵破解妳的帳號,用你的名義做一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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