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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依涵案翻案 二審改判媽媽嘴老闆呂炳宏等人連帶賠368萬


njp3ej03 wrote:
惡法亦法的確是這樣,法官一個月薪水那麼高就是希望法官能超然地判下正確合理合情的判決

於法有據,但不合情也不合理,這不用法官了

只接找個法律系畢業生翻翻六法全書即可了(恕刪)


所以法官必須合情合理不合法?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所以法官必須合情合理不合法?(恕刪)



所以法官必須合法合理合情!!!天啊!
當天謝以老闆辦生日的名義請人來.

全程,謝就在老闆眼皮底下犯案.

事後警方查案,老闆寧願自身遭懷疑也閉口不提,
直到終於有員工爆料,老闆才想起有這回事.

非關法律,但這麼好的老闆,幫員工賠點錢,OK的啦.


a515yy wrote:
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本條立法在於受僱人的行為是聽從雇用人的指示,本質上是雇用人手足的延伸,因此要求雇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重點在於其執行職務,這應該是沒什麼好講的。

她又不是在煮東西把廚房搞爆炸了,或是端咖啡時燙傷了客人。

換句話說,又不是業務過失,僱主為何有責任?

a515yy wrote:
送貨司機撞死人,其老闆要付連帶責任
難不成老闆面試時還要問你會不會撞人?
多花個10秒鐘思考真的不困難


這是業務過失,跟這個案子不一樣吧。

這可能跟德國之翼航空機師自殺外加謀殺149人,公司要負起賠償責任有相同的道理?

員工出錯,公司是有點責任,算算媽媽嘴因此案所賺來的名氣,300多萬不貴!

千年之夢 wrote:
這可能跟德國之翼航...(恕刪)


謝只有在咖啡下藥並不是下毒

殺人是在外面進行的不是嗎?!

為何要賠到300多萬那麼多?!
總得找人賠償, 像鄭捷殺人父母如果切割關係, 那就是捷運和全民會幫忙買單了

藻蟹王 wrote:
總得找人賠償, 像...(恕刪)



前科犯出社會犯案殺人

要不要順便連法院~監所連帶賠償

因為該殺不殺~又未教化成功

pk-king- wrote:
前科犯出社會犯案殺...(恕刪)


要啊~ 當然要賠

但最後又會是全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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