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jp3ej03 wrote:
惡法亦法的確是這樣,法官一個月薪水那麼高就是希望法官能超然地判下正確合理合情的判決
於法有據,但不合情也不合理,這不用法官了
只接找個法律系畢業生翻翻六法全書即可了(恕刪)
所以法官必須合情合理不合法?
a515yy wrote:
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本條立法在於受僱人的行為是聽從雇用人的指示,本質上是雇用人手足的延伸,因此要求雇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