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認為所有相對行為都是同一起因
也就是反應所有行為都是受侵害導致
因此要視為相同
像車禍有人認為對方既然是無照駕駛
所以事件所衍生過錯都要求對方承擔
但在法律觀點上看那其實是兩件事
無照歸無照那是國家對他個人的行政罰
而你這車禍事件是否是對方造成的?
這要看兩者行為之因果關係(就車禍本體事件而言)
而這關係是有限度的
不是可讓人隨意解釋無限上綱
如此在實務中會無法立即解決紛爭
假如隨個人利益之有無
很可能就有人能無限上綱衍生到當初他爸媽為何不戴保險套之類不該出生問題
這樣追下去是無窮無盡也無意義
但說實在有很多人有這錯誤想法
將"事件"起因用道德置換成法律準則
那其實是個人認知問題(一定要找到人負責將錯歸咎於他)
這不是法律本身或判決者問題因為其設定上本來就有限制
有例子是屋主返家發現小偷
當小偷短暫反抗後奪門而出
屋主至屋外追打倒地受傷被判賠
而有些人對實情不了解就開始自我腦補並解讀
該法官認為前面是阻卻違法行為無疑
但之後至屋外追打倒地後還持物攻擊致重傷行為
是因個人要"發洩情緒教訓"所為(是故意傷害)
這就是整起事件之行為
其實有者不同目的隨時間轉折有者複數以上原因
但一些人卻用自身經驗用兩分法去簡易解釋套用當成只有一個原因-小偷闖入
因此就有了偏激與極端的說法出現
而一些媒體就是靠激起大眾情緒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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