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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怪的一罪一罰後轉合併執行

隨便講講 wrote:
第 55 條一行為而...(恕刪)


如果擔心犯人肆無忌憚

可以加入酷刑

比如鞭刑

關到死、直接死跟鞭到死

想到鞭到死的後果

是不是就不會持槍拒捕?

畢竟我寧願選關到死也不會選鞭到死,風險過大.....
z759134628 wrote:
如果擔心犯人肆無忌憚...(恕刪)


而且這樣的前提好像顯示警察很無能

不然犯罪行為怎麼能有辦法一直累加上去?
一直犯
一直犯
一直犯
一直犯
警察都抓不到?

AL168 wrote:
不然犯罪行為怎麼能有辦法一直累加上去?...(恕刪)


受害人不報案或不能報案或是歹徒滅證伎倆卓越
這些都能讓犯行不斷累加

警察沒在每個人身上裝晶片監控你的形蹤

即便是鑑識技術卓越的美國 依舊有破不了的案

以你自己開板所提的這案來說就好
是直到受害者之一懷孕才報案
靈魂守衛 wrote:
受害人不報案或不能報...(恕刪)


是啊, 我同意你說的.



對了, 有證據才會取得有法院證明的犯行, 相關刑度才會累積上去

不然, 沒證據沒犯行, 就是無罪.
此罪犯應該悔恨自己不是生在台灣, 若有相同法律, 但有合併執行, 搞不好半年就出獄了.


消防隊員下載A片被判27年重刑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4098566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一失足成千古恨!美國邁阿密一名前消防隊員因為在上班時下載A片,竟遭法官判處27年徒刑,且終生被視為性罪犯者,須受到當局的嚴密監控。法官還表示,27年的量刑是根據當事人收藏的影片數量而制定的,並無不妥。
《CBS Local》報導,法官摩爾(K. Michael Moore)表示,今年31歲的盧梭(Alexander Rousseau)在上班時下載並觀看含有兒童色情內容的影片,將面臨長達27年的監禁;由於盧梭在庭上說謊,也沒有提供正確的資訊,因此做出這樣的宣判十分合理。
摩爾表示,盧梭從2010年就開始下載A片,案發當天正在邁阿密市消防局值班,當時他不只有瀏覽,還把相關的內容下載到個人電腦。後來,盧梭在今年4月份被逮捕,警方當時從他的電腦裡找出約120部兒童色情影片,其中許多的長度都超過5分鐘。
根據這些證物,陪審團宣判,盧梭犯有多達五項罪名,除了將入獄服刑,當局也將他視為性侵犯者,有生之年都必須受到監控。
AL168 wrote:
4. 甲男同時性侵 A, B兩女 --> 這我肯定知道是同一罪...(恕刪)


~

這算是同一罪啊?

侵犯不同人的性自主法益怎麼還會算是同一罪呢?


如果這算是同一罪,那...

北捷殺人案,鄭捷不就只犯了兩條罪:殺人罪(管你殺死幾個?!) & 傷害罪(管你殺傷幾個?!)?


合理嗎?~


AL168 wrote:
...(恕刪)都是不同行為, 犯了很多條罪, 也是併罰? ---> 我要討論的就是這一條


刑法第5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AL168 wrote:
這個題目是 不同時段很多行為犯了一個罪, 為何可以合併執行?...(恕刪)


同上~

而且另外一個問題是:不同時段很多行為犯了一個罪究竟算不算是一個罪?

個人以為:壓根兒不是吧~


AL168 wrote:
至於第2項, 這個資訊是哪裡來的? 可能的機率有多大? 犯了罪司法機關都不動作才會造成如此結果吧? 而且說這句話的人數學一定不好, 因為犯了 10 個 A 罪, 雖然罰則會等同於 B 罪, 所以他認為再犯 B 罪會比較划算, 但錯了, 正確罰則會是 10 個 A + 1 個 B...(恕刪)


如果知道犯罪的結果是唯一死刑,那犯行人會不會鋌而走險?

很基本的人性問題~

如果要說可能的機率有多大...

個人意見:很大...


其實犯人不管是犯了10個A罪、10個A罪+1個B罪,還是咋地~

依現行法律,依樣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而問題點應該就像樓上有人說的:

av8d2 wrote:
這種違背常理的法條
要怪就怪立委
法官也只能根據法條決定刑度...(恕刪)


所以我覺得在這一點上罵法官根本就是 "打擊錯誤" ,真正該罵的應該是立委諸公才對~
========= ========= ========= ========= ========= =========

不是法律背景出身的人,要他去看啥『罪數論』、『競合論』之類的,如果再加上『刑罰論』、『刑事政策學』,然後又加上一些經濟學的東西......

說真的,沒有看到頭昏昏腦鈍鈍真的可以考慮改行去報讀法律系~


不過就算那些東西通通看不懂,最起碼也可以從中知道:論罪科刑從來就不是扳著手指頭數數兒1+1=2那麼簡單明瞭~

(上面會扯到經濟學,是因為從關鍵字GOOGLE,竟然看到了 "邊際效應" 這四個字 -- 這是經濟學的玩意兒吧~)

Shuuta wrote:
竟然看到了 "邊際效應" 這四個字 -- 這是經濟學的玩意兒吧...(恕刪)

這應是一種比喻,下文摘自PTT

至於為何不一律直接相加,ask-why板#1BcF40wW有詳解,以下是其提要:
1.刑罰增加不只是數字增加,而是對罪犯生命的質的改變,
故直接相加會使其所受痛苦與所犯的罪不相當。
2.經濟上有「邊際效益」之說
刑罰也有-刑罰累加的越多,對一個人的影響越小。

3.因此,一律直接相加無意義且不公平。

如果你認為不合理而希望提高自由刑合併執行的上限、
或甚至一律以各刑合併之刑期為執行刑,
請向自己選區的立委或你信得過的不分區立委反映。
Shuuta wrote:
侵犯不同人的性自主法益怎麼還會算是同一罪呢?
如果這算是同一罪,那...


請看清楚題目

4. 甲男同時性侵 A, B兩女 --> 這我肯定知道是同一罪, 可合併計算, 不過他有兩根嗎? 如果沒有, 又如何同時?

只有一個行為(擁有兩根同時)怎能不算同一罪 (這是邏輯上的可能)?
刑度則由法官斟酌, 而不是 A+B, 然後酌減為 C
就是針對那個行為, 判定 C

但一個人實際上是不可能同時性侵兩個女的 (這是現實面的不可能)

Shuuta wrote:
不同時段很多行為犯了一個罪究竟算不算是一個罪?


很好啊
跟我的認知一樣, 就是不同罪

Shuuta wrote:
論罪科刑從來就不是扳著手指頭數數兒1+1=2那麼簡單明瞭~



那怎樣才算合理?

還是一定要讀那些書才會判斷?

當初訂定這些法條的立委諸公, 有你說得這些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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