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講講 wrote:
第 55 條一行為而...(恕刪)
如果擔心犯人肆無忌憚
可以加入酷刑
比如鞭刑
關到死、直接死跟鞭到死
想到鞭到死的後果
是不是就不會持槍拒捕?

畢竟我寧願選關到死也不會選鞭到死,風險過大.....

AL168 wrote:
4. 甲男同時性侵 A, B兩女 --> 這我肯定知道是同一罪...(恕刪)
AL168 wrote:
...(恕刪)都是不同行為, 犯了很多條罪, 也是併罰? ---> 我要討論的就是這一條
AL168 wrote:
這個題目是 不同時段很多行為犯了一個罪, 為何可以合併執行?...(恕刪)
AL168 wrote:
至於第2項, 這個資訊是哪裡來的? 可能的機率有多大? 犯了罪司法機關都不動作才會造成如此結果吧? 而且說這句話的人數學一定不好, 因為犯了 10 個 A 罪, 雖然罰則會等同於 B 罪, 所以他認為再犯 B 罪會比較划算, 但錯了, 正確罰則會是 10 個 A + 1 個 B...(恕刪)
av8d2 wrote:
這種違背常理的法條
要怪就怪立委
法官也只能根據法條決定刑度...(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