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yung11 wrote:台北捷運鄭捷殺人事件,有人出來讚個聲而已,也被叫台北警察去問話了呀!...(恕刪) 我說 要比喻也比喻好一點吧叫去問話跟函送法辦 這兩個差很多吧......前者只是警察叫過去 問些問題而已 有冠罪名嗎?後者已經企圖要走司法程序入罪送入大牢玩勞改了....
heroo wrote:警方訊後依恐嚇、妨害名譽等罪嫌將潘男函送法辦,純粹就這件事來討論一下文章內恐嚇了誰,妨礙了誰的名譽??我覺得警察去抓人才真的是妨礙言論自由...(恕刪) 應該是該白目男子,發表了這段文字,引起受害者家屬的不滿,自找的!警方表示,社群網路貼文為「太開心了 哈哈 爆爆爆爆爆 炸畜生囉 我就說嘛 畜生多必有毀滅 不過好像不夠嚴重 希望持續下去 好久沒有笑過的我 剛剛竟然萌生了一點笑意!!」。文中把受難者形容成"畜生",這還不夠成妨礙名譽嗎?
警方表示,社群網路貼文為「太開心了 哈哈 爆爆爆爆爆 炸畜生囉 我就說嘛 畜生多必有毀滅 不過好像不夠嚴重 希望持續下去 好久沒有笑過的我 剛剛竟然萌生了一點笑意!!」因為新聞只說出這段說不定他是在憤世嫉俗慷慨激昂的形容炸雞排的手法
ykd521 wrote:文中把受難者形容成"畜生",這還不夠成妨礙名譽嗎?...(恕刪) 妨礙名譽必須要可以指定特定人而不能不特定對象而且妨礙名譽必須要由當事人提起告訴而不是警察主動調查你有看過誰沒上警局提出告訴就由警察主動偵辦的嗎?網路上不少人也習慣出事就叫著689或天龍人活該被XX......等這些同樣不能因為他們單提個689或是天龍人就告如果高雄警方在沒人提告的狀況下辦就很誇張--後來去看樓主提供的連結......至少中央社的新聞都沒有提到要用恐嚇、妨害名譽等罪嫌將潘男函送法辦這兩項都要當事人提出告訴才能送辦的如果高雄警察真的用這兩條送辦 那可是非常綠色恐怖 因為這兩條警方根本不能主動偵辦如果不是記者後來有修正就是樓主把電視看的混為一談了
即使不構成犯罪讓警察去警告一下這種白目不是很好嗎? 經調查後罪名不成立也無妨否則這法治社會還有誰能去警告他有的人仗勢沒有違法但卻是該死不覺得這種人最好就站在事發路段嗎反正他活著也是浪費國家社會資源我挺警察修理他~~~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803/385561.htm這是另一家報紙寫的警方訊後依恐嚇、妨害名譽等罪嫌將潘男函送法辦有些人的想法真的好奇怪,只要不合大家的意就挺警察修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今天臺灣是民主法治國家,警察可以只因為網路上的個人發洩言論就去抓人??然後羅織罪名移送法辦??別再提北捷事件那些放話要仿效鄭捷而被抓的人,兩種情況根本不一樣妨礙名譽是要有告訴人的,試問在沒有告訴人的情況下,高雄警方就可以這樣直接抓人??今天若有死者家屬認為他的話污辱了死去的親人去提告,我記得程序也不是警察可以直接去抓人另外這個恐嚇罪名就更好笑了,真不知道這些警察基本法治觀念到哪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