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胸露下體,只是一時激動、發洩情緒的慣用行為,沒有傷害人的意思,應該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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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種新聞只能說,腦殘沒藥醫
這提案的人以為自己罵慣了就沒有侮辱他人的意思嗎?
聽到的人可不是這樣想的
Wings of Phoenix wrote:
情緒慣用語或是侮辱用...(恕刪)
曾經在網咖看到一對父子兩人玩LOL
父親大概40多
他兒子大概高中階段
玩到激動處..
父親三五七字經罵不絕口
有次兒子跟父親爭論..忽然聽到兒子對老爸開罵
"趕羚羊勒..你是豬腦喔..剛剛你應該要ooxooxxoox...."
他父親也沒動怒也沒多說什麼

當然別人父子如何相處我們是外人管不到
不過一旦真的除罪化通過
走到哪都是趕羚羊..賽羚羊..草尼馬..臭雞排不絕於耳
你真的覺得這樣比較好??
有空仔細觀察一下你住家附近的小朋友
一群小學生聚在一起玩
一小時內罵的髒話可能比成年人一天罵的還多
很多小孩已經把罵髒話當作一種很潮的行為
即使平時都當乖寶寶..罵髒話時聽來很生澀
跟朋友一起講話不罵幾句好像就low掉了
這就是我們台灣現在人文的真實寫照
學好三冬..學壞三天
心靈的堅強不需要靠著三字經來表現
過期無效 wrote:
所謂除罪是不以刑法來論罪
民主國家以美國為例都是民事,被罵或被侮辱可以提民事訴訟,就像通姦罪一樣,不合則離,只有台灣少數國家還來刑法侍候
論點是罵一罵就是刑事,一般老百姓連罵官員罵民代的言論自由都沒有,怕被告大家都不敢作聲
再者,台灣的司法很奇怪,同一句言語,A法官判無罪,B法官卻判有罪,沒有一定的準則,真是浪費司法資源
記得有股時名嘴批評某大老闆"奸詐"被告,法官認為這兩個字不至於到侮辱的程度,所以不構成公然侮辱,可是看到另一案例甲罵乙奸詐被告卻成立
問題是...
你的論點一在此並不存在
不管是媒體或團體甚至個人評論時政在所有之,各節目新聞各大管道中"謾罵"都屢見不鮮,這現象要說沒有言論自由都怕被告是有問題的,以上都還沒包括網路呢,別忘了台灣媒體自由度是世界有名。
再說人生而平等律法中連百姓都不能相互謾罵,卻要依身份不同就喪失保障,這是依據什麼邏輯與道理呢?
而後續光用結果論也有斷章取義之嫌,雖相同詞彙可情境卻不一定相同,自是由各法官心證依個案去審視裁定,若有誤某方認為公道未現也可依程序上訴由別法官接手,兩者結果不同這又不是必然結果,官司總有一方是輸是贏,若有其他案例顯示有相同判決,那光採結果論者該如何自圓其說是沒有準則呢?
所以光依此就論斷法律根本上有誤,就顯得是片面偏頗及武斷看法且倒果為因。
再說你提的理由與做法與新聞中該立委說法並不相同,立委依據的是"某些字彙無汙辱意思且定罪率低",作法是某些"詞字除罪"而非去除該法,與你所提與他國作法兩者本質顯有差異,所以你的見解解釋是代表個人,無法適用該立委之說或套用其上當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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