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之前很多駭人聽聞的社會治安事件啊:陸正案(新竹市,1988年)李師科銀行搶案(臺北市,1982年)五股箱屍案(臺北縣,1976年)鍾正芳命案(屏東縣,1977年)殺人魔徐東志案(橫跨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臺東等縣市,1983年)北投查宅血案(亦稱北投翠嶺路滅門血案)(臺北市,1974年)吳新華犯罪集團(新竹市,1987年)(犯罪集團首腦吳新華被判十個死刑,是臺灣治安史上被判最多死刑之罪犯,且由於其心臟位置異於常人,故遭射擊五槍方死)世華銀行運鈔車搶案(臺中縣,1983年)劉玉坤殺害四名警察案(高雄市,1989年)俞洪銓以巴拉松毒殺安順醫院老闆娘及其子女案(亦稱西園排骨湯命案)(臺北市,1965年)瑠公圳分屍案(臺北市,1961年)八德鄉滅門血案(桃園縣,1956年)內兒科醫師楊澤民因財殺害曹敏國遺孀命案(臺北市,1976年)許漢忠殺害好友妻女命案(又名龍江街雙屍命案)(臺北市,1967年)張韻淑案(亦稱火窟雙屍命案)(臺北市,1963年)旅美碩士王義溢燒死前女友案(臺北市,1983年)..........未完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F%B0%E7%81%A3%E8%AE%8A%E8%89%B2%E9%BE%8D何必騙自己1990之前治安比較好呢?1990之前,推女兒入火坑的新聞很多啊~
其實台灣從民國91年廢除懲治盜匪條例後,治安就不行了,現在的刑法,給法官量刑的刑度,空間太大,讓不良的法官和訟棍律師,有上下其手的空間,如果有些重大犯罪是「唯一死刑」的話,社會問題就會少很多。附上懲治盜匪條例的內容: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 二、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 三、結合大幫強劫者。 四、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 五、在海洋行劫者。 六、強制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 七、強制而放火者。 八、強劫而強制性交者。 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 十、盜匪在拘禁中,首謀聚眾,以強暴、脅迫脫逃者。光那第6條在的話,就不可能有「在臺灣殺一、兩人,也不會判死」的名句了。
不只臺灣墮落,我們的前宗主國日本以及對手韓國也開始墮落?日本:9-10月的官員貪汙,假食品事件,造假學歷,日本貝多芬造假身分事件韓國更屌,博士造假學歷也有,今年又一堆災難事件,船難就算了,看個演唱會也死了16人以上我本來想看應該會有人用中國血統論ˋ儒家思想來當所有負面事件的元兇來批的
韓國更屌,博士造假學歷也有,今年又一堆災難事件,船難就算了,看個演唱會也死了16人以上...........之前韓國還發生過比洪仲秋案更嚴重的瘧兵致死案,不過在媒體炒作跟忽視下,台灣變成罪惡鬼島,韓國依然是幸福神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