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台灣的交通素養?算了吧,不要有太多期待,真的很糟,爛到底了。
台北已經算很好的了,我講下高雄親身經驗:
1.高雄是在馬路中間,他突然想到就整個一百八十度大回轉。
2.停車,在根本沒車的路口,沒有被逼的狀況下
他也能壓在超過一半的斑馬線上、或整個斑馬線壓住讓行人要繞行。
或是半台車or整台車壓在人行道上(就是有鋪紅磚的人行道無誤)
3.停在路口直接擋住轉彎車的視線(我忘記路口幾公尺不能停)
4.紅燈本來是停著的,但他會突然闖紅燈
(他不是一路闖紅燈過來,這一路直接闖紅燈,你行人還有得分辨,可以閃開。
我這一條講的是,車子本來停著等紅燈,他突然熊熊想到就採油門了,而行人正走在這台車的前面可以直接撞到你,高雄的違規車子他就像台北的機車繞過你身邊,這種狀況我在高雄一天可以遇四五次,後來我都直接跨越馬路,因為你從馬路中間沒車的時候,直接跨越馬路居然是最安全的,我說的是高雄農十六這邊,不是什麼舊社區喔)
對高雄人來講,要遵守這些是很困難的。
而我隨時可以拍m張照片給大家看
雖說台北交通也沒多好,但至少會抓。
a3323456 wrote:
事實上早有規定轉彎 ...(恕刪)
紅線禁止臨時停車, 但是所謂的臨時停車定義如下, 所以...未構成臨時停車要素。
(一)「停車」定義只要符合下列一項,就符合達成「停車」的要件:
1、未保持立即行駛狀態。
2、車熄火。
3、停止時間超過三分鐘。
(二)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4目:「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三)另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第4項規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四)綜合上論,黃色標線原則於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都是不可以停車的,只有在晚間8時以後以及上午七時以前才可以停車,惟現場如有標誌及附牌另外規定,以標誌及附牌規定時段為主,違者將會遭交通稽查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舉發,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五)臨時停車的定義是停止時間不能超過3分鐘、引擎不能熄火、保持立即行駛狀態,3個條件要完全符合才算臨時停車。
(六)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第1項:「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30公分為度。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10公分。」
(七)綜合上論,紅線是不可以臨停,也不可以停車的。若違反規定在紅線臨時停車或在紅線停車,分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3款:「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以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1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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