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這些人的程度夠來釋憲,那全臺灣人都是大法官了




tenkaiharuka wrote:
黨紀違憲,那為何不聲請釋憲
如果聲請釋憲,在野黨的黨紀是不是也會被掃到
還有朝野協商機制(朝野分贓)這東西能不能請你說一下
tenkaiharuka wrote:
你的爭議二:
釋字329看了一下,有句重點。我只大概看而已,盼你提出更詳細說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
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vutuv wrote:
在野黨的黨紀不會被掃到,在野黨不具行政權.無行政,立法集一身之虞.
朝野協商機制, 問題不在協商,問題在於不夠透明.
vutuv wrote:
沒錯,但您指的也是憲法最具爭議,最不符合現實的部分.
現實部分,對我國來說服貿確實是對外的談判,協議.
符合憲法第58條第2項及第63條之規定,
但爭論是否為國家級的協議,大家均覺得不妥.
講回原題,服貿協議不為行政命令已是朝野的共識.
tenkaiharuka wrote:
到時連在野也無法用這招,這就是在野怕打到自己,在野也有分派系啊,有些也是不聽話的
憲法是規範立法,行政權之相互獨立.)
tenkaiharuka wrote:
朝野協商不透明直接破壞代議制度,不知這有沒有違憲哦?
tenkaiharuka wrote:
既然你說是最具爭議,最不符合現實的部分,為何還要搬出釋字329敲碗,不去看的人不就信了
tenkaiharuka wrote:
純粹個人看法:
如果視為條約,等於兩國論,大陸不可能接受
朝野共識雖不為行政命令,但也不會是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