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那種 人是你帶去的 記者會你開的 但是人不是你能控制的超好笑........而且整個論調都是 因為別人有錯...所以我犯錯也沒關係的 學運理論那 因為你犯錯 我可不可以也去包圍你家?集會遊行是惡法 法律是惡是善 由你說的算? 你是大法官?被人肉搜 跟電話騷擾才知道 事情大條....當你門在四處散播 立法委員手機號碼並且打電話騷擾的時候 怎麼沒想過?
dulinsu wrote:恐嚇罪是公訴罪 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刑罰差距很大耶,難怪要先出來切割、澄清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