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

FB傳包圍中正一分局緣由

邪左 wrote:
證據一證據二...(恕刪)


請問我國是許可制還是報備制?

哈,又要放大絕嗎?

違憲嗎?

局長有沒有違法違憲請去告發,採取聚眾騷擾是正當程序嗎?

你們把周邊的商家住家的人權跟權益擺在哪裡?

口口聲聲說正義,在我的眼裡你們是獨裁!

邪左 wrote:
證據一證據二...(恕刪)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請問你 現在警局外的民眾 有了解二十二和二十三條在說什麼嗎?

集會遊行法
第十四條(許可限制事項)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看起來警方也是依法執行啊 依據上述理由 決定許可與否
只不過方仰寧嗆聲我不會核可你的申請而已



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

邪左 wrote:
你們沒在看我貼的證據...(恕刪)

評這樣啊違反社會秩序
邪左 wrote:
你們沒在看我貼的證據...(恕刪)


上面好幾樓了,看了沒?!

這年頭嘴巴上嚷嚷我要殺人就有罪嗎?!
若說他發言不當,那可以討論;說他違憲,你得舉證他違反了哪條憲法。
好大的官威又怎樣,是違法還是違憲?
林非帆還派代表去見白狼,還沒當官,就學了官僚作風,豈不更可怕。
邪左 wrote:
那也是過去的事,干未...(恕刪)


你連吊銷駕照都沒聽過?!
豆子小珍珠 wrote:
上面好幾樓了,看了沒?!


看過了,但是你還在跳針。

這一切都跟未來一點關係都沒有。

就算他這次集會違法,你也不可以規定他未來都不能做這件事情。

而且他們默默地在那裡五年,到底是做了什麼有嚴重到需要被褫奪公權的事情?
邪左 wrote:
那也是過去的事,干未...(恕刪)

聖人我就知道你是聖人
太感動了
那你因該快去和白狼做朋友啊
浪跡天捱都是過去事了
未來因該攜手迎向美好的未來
PS我還真沒闖過紅燈
還有小朋友邏輯這詞你用的怪怪的喔
建議先看看維基百科在來說說邏輯
看了你的回文都是"為反而反”,
你在工作,人家方局長也是在工作
今天一堆人挾著太陽花的餘威就相揪
去圍警察局,還敢罵別人有官威?
套一句老話,今天你比人家有能力,坐那位置的就是你了!

豆子小珍珠 wrote:
你連吊銷駕照都沒聽過?!


所以你覺得公投聯在那裡抗議,有嚴重到需要褫奪他們的集會結社權利就是了?
他們到底做了什麼讓你覺得有這種必要?
邪左 wrote:
那也是過去的事,干未...(恕刪)


是你在跳針

第14條(許可限制事項)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光這一條就可以限制其未來申請室外的集會遊行了


PS:我從頭到尾都尊重他們到外縣市的集會權利噢,我相信方局長也是;但是這裏是台北市,那是方局長轄區......
  • 1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