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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 毀損公物、強佔公署及妨礙公務等行為將依法處理

幾千萬是將立委的薪水也算進去才有
這部分只是喊爽+嚇人的
這樣警察的薪水也能從犯罪者財產去扣
不可能算進去
扣掉立委薪水幾張椅子幾片玻璃能賠什麼錢
貝飽飽 wrote:
有懂法律的大大可解惑...(恕刪)


很多罪舉證上都有難度
主要還是在
第135條及136條之妨害公務執行行為
以及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行為
在場的都有可能觸法

刑度雖然不重
但判到有期徒刑以上
且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對以後工作影響會很大

以後想安安份份領人薪水的話
建議還是不要以身試法
出處應該是根據舊法懲治盜匪條例

二、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


小人玩大車,

撞死一堆人之後,

現在面對司法........








當面對司法時學生就會出來說政府只會用爛招對付他們,反正在裝裝可憐,這次如果要用納稅人錢賠償我看以後大家都會有樣學樣,反正拉屎在褲子上也會有人會處理

Cubano wrote:
記者陳弘修/台北報導...(恕刪)





強佔公署依法該處死刑‧




但是現在這法規廢止了‧
法規名稱: 廢 懲治盜匪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33 年 04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不知道哈~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的馬英九出這什麼招?又想搞個鹿耳朵裡的毛嗎?

tourcura wrote:
強佔公署依法該處死刑...(恕刪)

前面已經有人講了但我不介意再說一次
人家是說要依法處理以上行為 有說他有引用這些條文嗎
見獵心喜結果沒好好看完整內容笑笑喔
腦袋瓜都不知道lag幾光年了
castriess wrote:
前面已經有人講了但我...(恕刪)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6 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
項之規定處斷。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
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9 條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
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0 條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 160 條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6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學生被法辦的時候
就不要在那哭
敢做敢當


alex0 wrote:
第 135 條對於公...(恕刪)

不曉得你有沒有看到法條裡面眾多的"意圖"兩字?
換句話說主觀構成要件裡面第一個就是當事人主觀目的有沒有符合?
他們有想要竊盜?毀損器物的目的是為了造成財損?
他們有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
沒有的話就不符合構成要件自然不構成以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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