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什麼地方能進去不能進去不是都規定好了嗎?


魚漂兒 wrote:
遊行集會第六 不是就...(恕刪)


不要打幾個字就跟我說違法

你要給我一個具體的結果出來

蔥油餅大叔 wrote:
所以我說聚眾衝進公家機關哪裡合法了? 少跟我扯大道理挖鼻孔
...(恕刪)


我當然知道你不是一個能講大道理的人

否則怎會有對牛彈琴這四個字的由來

是帥哥請按1,是美女請按2,都不是請按3 wrote:
我當然知道你不是一個...(恕刪)


呵呵 所以你根本沒辦法用理性回答別人的問題就用嘲諷的?

真的 對牛彈琴 自己收好
哪裡有又合法了

自己也說不出來

你不會去問警察喔

我們又不是客服

蔥油餅大叔 wrote:
呵呵 所以你根本沒辦...(恕刪)



我很理性 請證明我不理性的地方

否則你也差不多

SwordDog wrote:
我猜學生們根本不知道...(恕刪)


說不定連問都不清楚要問對嗎?
狗咬你,難道你咬狗嗎?


如果說不清,就別說了

因為欠缺獨立思考的人
你還想要奢望她懂甚麼法律條文


她走路能靠右邊走就不錯了
所以殺人也不違法呀,虐狗也不違法啊,偷竊也不違法呀。

老闆們也不違法呀,你沒有加班費、用100元來計算時薪,都不違法不違法嘛。

魚漂兒 wrote:
修正日期 民國 91...(恕刪)


為什麼用棍子打人的頭部,縱使沒死,也有可能被以殺人未遂罪起訴?

日期︰2006/10/14
案例:
小虎是個身材魁武的大漢,因老婆跟一個英俊小生聊天,屢經催促離開,他老婆都不理他,小虎火大,撿起路旁的棍子,打向英俊小生的頭部,英俊小生的頭皮裂開十二公分,當場倒在地上,檢察官認為小虎是犯了殺人未遂罪,是什麼原因?
解析:
按頭部為人體之重要器官,如以重力毆打,有使人喪失生命之虞,小虎對其持木棍毆打英俊小生的頭部有可能造成死亡的結果,應有預見,其竟仍持木棍毆打他,小虎竟以木棍毆打英俊小生的頭部,頭皮裂開十二公分,當場倒在地上,血流如注,其用力甚猛,且有殺人之犯意甚明,雖經送醫急救,幸未死亡,惟亦為殺人未遂,而非全無殺人之犯意。




我剛剛在法務部網站撿到的

集會遊行法有規定可以打頭嗎?
其實還有監察院... 但基本上這個單位剩下的功能不多, 所以沒人想去佔...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