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go12 wrote:服貿協議本身並非「法律」,位階如同「行政命令」,根本不必經過立法審議程序。...(恕刪) 那送立院幹嘛?之前藍委還演那麼多戲,什麼朝野協商,笑話嗎?要你說的這麼簡單,行政院自行宣佈不就得了!還開什麼傳說中的公聽會!還是說我們來簽,以後台灣搞爛了,全民都要負責!所以才因此送立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