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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案若由陪審團投票判決,結果會如何?


呂全 wrote:
我覺得雙贏的方法
某...(恕刪)


沒有記錯的話 陪審團是可以要求看證物的

但是證人的部分僅可由法庭證詞來參考 陪審團不能自行詢問證人

其實原因很簡單 證物是死的 證詞是活的

採用陪審制的國家都很在乎陪審員是否能做到客觀 在不客觀的狀況下會容易導致冤獄發生
整個陪審制度不是沒有發生過離奇的判決
但是就是因為發生過 所以採行國家才會對陪審員素質及客觀有所要求

沒有對方律師在場下 證人有時會說出一些引導性話語 導致陪審員意見偏向
因為證人對於被告有時會有主見 會不自覺的避開不利的證詞
就像電視上受訪的鄰居可能會回答這孩子平常都很乖的

相信你有看過一些律師攻防的電影
你應該常看到雙方律師要求對方律師不得用某些誘導性問答而向法官要求禁止詢問

其次 某些證人的答應甚至可能會損害當事人權益甚至自尊及隱私

法官 陪審員不是科南也沒有受過相關刑事鑑定訓練更不用說該問那些 不該問那些
無限上綱並不見得是好事 採用陪審制的國家幾乎都不給法官和陪審員庭外調查權

西方陪審制度由來已久 也歷經不少改革 如果讓法官及陪審員球員兼裁判可以取得雙贏
那我想陪審制度不會經過幾百年數億人都沒想到這點

你的雙贏想法反而會出現在專業法官制的國家裡 專業法官可以庭外調查彌補證據不足
由於法官個人能力有限 所以鼓勵法官主動出擊
而且法官也受過專業訓練(理論上)所以不至於違反對證據和實事的認定並能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精神


靈魂守衛 wrote:
那我想陪審制度不會經過幾百年(恕刪)

所以陪審團幾百年來千垂百鍊是無庸置疑的
我提出所謂雙贏是或許有些人很執著目前的制度 而提出來
若專業法官制真的很好的話 日本之前也是專業法官制 而日本法官卻躺著幹 超爽的
無論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美 只能選擇傷害最小的就是最好的
呂全 wrote:
所以陪審團幾百年來千...(恕刪)


不只日本採用專業法官制 大陸國家大多都使用專業法官制 海洋國家則多採陪審制
台灣司法學習日本 所以才會走專業法官制

專業法官制大概都是歐陸法系
陪審團制就是英美法系

雙方各有優缺

前者講究法官本身素質 所以甚至可以給予法官庭外調查權
後者講究出席人員中立 所以極度封閉參審人員取得庭外資訊的管道

不過現在許多國家都是並行使用
某些案件達使用陪審標準會開放陪審 某些案件則依舊由專業法官決定而不須陪審

......
只是你別忘了 陪審制度對於中立客觀性的要求
台灣新聞可以隨便報 陪審制度國家可不能這樣做

前面有層樓 裡面一位來自中國的企鵝大哥提到的他們人民公審的亂象 中國也是採陪審制
但是他們的法官及公審員和最後出爐的結果似乎就是缺乏客觀性的下場

就像媽媽嘴一案
如果台灣法律沒辦法做到避免參審人員想法受到引導
陪審制度下,媽媽嘴的三名股東可能已經送監執行了

台灣直接使用陪審制而不去作全面的法律配套變法 我想只會引起更多悲劇

----
另外必須說的是洪案主要是證據不足,法官只是根據證據量刑而已
所有關於凌虐的證據都僅只是情境證據而不是間接或是直接證據

以陪審制甚至可以無罪開釋的狀況下 找個宋世傑或古美門律師出馬 可能會連六個月都沒有
呂全 wrote:
所以陪審團幾百年來千垂百鍊是無庸置疑的
我提出所謂雙贏是或許有些人很執著目前的制度 而提出來
若專業法官制真的很好的話 日本之前也是專業法官制 而日本法官卻躺著幹 超爽的
無論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美 只能選擇傷害最小的就是最好的


大家不是在潑你冷水

而是在讓你知道,你的建議會把司法越改越糟

陪審團縱然有幾百年的歷史,但法官制則有超過千年的歷史,那才叫做千錘百鍊

陪審團制要是真的那麼好,就不會到現在,絕大多數的審判還是用法官制

這世界上絕對沒有完美的制度,只有相對比較好一點的制度

而法官制的傷害就是因為比較小,所以持續到今天

呂全 wrote:
刑事陪審團投票決定一.有無犯罪二.罪名三.刑期,這三項陪審團都要投票表決(恕刪)


要不乾脆改採網路投票算了????
由軍法改一般法院
現在又要吵陪審團團制
是不是最後要改抽籤?
真是鬧夠了沒?

呂全 wrote:
洪仲丘案相關人等的罪名及刑期,若由陪審團投票決定就不會造成輕判這個結果,實在與民眾認知差異極大o


還在主張英美法系陪審團的大大們
建議去找一部老電影來看

劉德華葉德嫻主演的法外情

看完之後
您大概就會了解小弟為什麼會對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
有如此深的恐懼

電影中女主角雖然沉冤得雪
但事實上在英美法系當中
類似狀況雙方社經地位相差越大
司法的天平就越傾向有權有勢或有發言權的一方

類似電影情節的狀況
在現實中
小弟敢說
100件當中,無罪判決不會超過十件
這是因為陪審團制在制度設計上
受人的影響遠較大陸法系成文法合議制為大
(意思就是說,訴訟與判決品質不穩定)
在現行英美制度上,也因為如此
而有許多為減少弊病所產生的憲法修正案(小弟笑稱補丁)

英美法系的陪審團
陪審只是認定是否有罪
而不是決定刑度
只需意見表示一致
而不須說明是否有罪的理由
注意噢
只需有陪審團一致性的決定
法官再根據陪審團的有罪或無罪判決
進行量刑,或是釋放,或是強制治療

因為陪審團不一定懂法
所以攻防雙方會盡量以能獲得陪審團情感認同的方式
而不是單純就犯罪事實作認定
希望能獲得對自己一方有利之判決

所以我們常會聽到
在英美法系法庭中
被告律師常常會強調
某嫌犯從小失去父母
缺乏照顧
或是年幼時曾經受到性侵害
導致心理疾病
或報復性心理疾病
或行為時精神耗弱
心神喪失
等跟犯罪行為本身沒什麼關係的理由
以求能獲得陪審團情感認同

先不論台灣民眾水準是否高於或低於英美(英美法系代表國家)
您能接受陪審團只告訴你被告有沒有罪
而不告訴你有沒有罪的原因是什麼嗎

現行台灣司法或有許多應該改進的地方
但至少現行制度下判決書會告訴你
承審法官是因為什麼原因或什麼理由
依據哪條法律
所以做出怎樣的判決

與英美法系陪審團制度
只需要告訴你有罪無罪
不需要回答決定有罪或無罪的理由

你覺得哪一種比較適合台灣


如果認真了解美國司法制度
你會慶幸台灣沒有實施陪審團制度

從2造雙方挑選陪審團成員開始
再加上英美法系的不成文法
你會發現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情況將更形劇烈
以台灣的民情來說
有陪審團的話
媽媽嘴事件三名無辜的被牽連者
你覺得有機會平安回家嗎

再想想另一個辛普森案
你覺得在大陸法系的台灣判決結果會相同嗎

你覺得蘇建和案
在案發當時的民情認知下
你覺得蘇案三人
會不會墓木早拱

以樓主所提的那個案子
小弟個人還是再說一句老話
法官在現行檢審分離的制度下
公訴檢察官提供多少證據
法官只能就檢察官所提證據為審判量刑
而不能為主動調查

再者
現行法律就是罪刑法定主義
法官不能為擴張或限縮法律解釋
只能就檢察官所提證據
為犯罪事實是否符合起訴法條之構成要件
而為審判量刑

許多現行法律已經與現在民情或民眾道德感情不符
但法律未修訂前
也只能依現行法律而為審判
但看見立法院現行立委諸公
只能說
期望越高
失望越大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從開文到現在 大家一直提出問題 我也儘量站在大家的角度來提出方案來解決 我腦力也是有其限度 我也說過大家提出問題時 也要有解決方案 大家不覺得我開版到現在你們提出什麼問題 我就想儘量想出解決的辦法 因為每個網友不同看法很多
我也很想知道更有建設性的答案 而不是不斷提出問題 而沒有答案
按比例來說 哪個制度錯誤比例最少 我的重點是大家要給個解決方案
我相信大家經過腦力的激蕩 我們的這版網友都是天才
以前沒有網路 現在有網路 結果會不同
只要立法的還是同一群飯桶
就絕不可能有陪審團制度 你放心吧
有的話林益世 賴素如要怎麼辦?

fe1icitas wrote:
大家不是在潑你冷水
...(恕刪)


其實應該這樣說

陪審團制度就像共產制度一樣

共產制度是一個立意良好的制度
實際上不少網友在提自己意見時也都沒注意到自己其實已經進入共產主義的思考裡

但是他對人性的貪婪及惡性過於小看 以致於施行的國家到最後都成了獨裁政治

但你說它不好嗎 實際上北歐國家卻又施行偏近共產主義的社會主義

法官制有其缺點 但不表示它就是過時
陪審制有其優點 但是並不表示它就是完美
否則除英美以外 很多國家何以均未全盤通用

英美也是一路走過來逐步調整陪審制的缺失並讓整體法律適用陪審制
 
樓主想一步登天 這後遺症可能會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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