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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累犯撞死人20萬交保~洪案一審宣判,除連長8個月外,通通6個月得易科罰金,剛好而已?


pq99920021 wrote:
軍審不給審~民審又不...(恕刪)
+1000000
當初是應誰的要求廢軍法?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球德洛 wrote:
雖然有點輕....但...(恕刪)


乾....關鍵時刻今天一定會上這個主題


台灣還有天理嗎?

ydmphxiay830 wrote:
法官此舉等於是告訴受害人,法律並不會還給受害人公道,加害人也不會得到應有的懲罰,以後遇到像是酒駕或是其他刑案,請受害人直接以私刑解決加害人即可,講法世代已逝,以暴治暴世代來臨。

就像是上次在量販停車場搶位子,後來被人砸車的新聞,差不多就是這種方式。
...(恕刪)


就像砂石車撞總統府一樣

哪天開車在路上有看到另受害者或其家屬心懷怨恨的法官或是加害者,直接衝過去就對啦~~~

生於世紀末,存於世紀初....
我對此事看法,
刑法是無罪推定原則, 就是找不到故意之犯意證據, 就無法用殺人或傷害致死去判,
因為跟洪仲丘有過節的那些人甲沒直接操他,
操他的乙又跟洪仲丘沒過節,
除非能找到甲指使乙的證據, 不然利益會歸於被告

去年小弟那時寫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3461726&p=8
至於所謂凌虐致死, 真能成立, 也只能加在直接操他的那些低階中士,
副旅長, 連長, 士官長都是濫權關人, 要判他們凌虐致死,
除非能有他們命令中士凌虐致死的證據, 想也知道應該沒有,
所以副旅長, 連長, 士官長的罪一定輕到不符各位期望,
因為他們的錯是亂關人, 但禁閉室體制正常不應操死人, 操死人的罪會落到下面的士官

現在是凌虐致死也無法成立


ruby6436 wrote:
我對此事看法, 刑法...(恕刪)


總之

又再一次證明法律是保障兇手/被告/壞人

也難怪有人會要動私刑

法律居然無法伸張正義

人民要自己來了
哈,判的好
台灣司法果然是最後一道防線
防止民粹亡國
以下轉貼yahoo網友"蠢豬"的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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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長地久有時盡~民粹亡國無絕期~恨啊..........................
台灣民眾好民粹,證據不信信口水;為吐當兵之怨懟,哪管黑白與真偽?
媒體報導全是非,捕風捉影喊捉賊;為合鄉民之口味,誓將政府抹成黑!
白T一穿凱道圍,無異邪教辦法會;醫官瀆職無所謂,上官失職死命追!
明知真相只天給,凡人僅能依證推;存心要人拿命賠,稍有微詞批作祟!
冥嘴更是活見鬼,瞎謅胡扯屁一堆;民粹台媒驊幹嘴,相倚禍台如狼狽!
若非馬蝗直直退,豈容三害狂恣睢;法治公權皆作廢,台灣公僕誠可悲!
常言好鐵不讓鎚,男兒從軍必虺隤;奈何環境逼人得,家境寬裕誰肯為?
才疏人窮不自餒,但求減輕家負累;雖無功名與富貴,好過啃老恬無愧!
國軍地位甚卑微,軍譽更是任人摧;就連統帥都棄背,何言懷興壯思飛?
軍中官長當自危,飛彈不怕怕草莓;兵皆媽寶勿得罪,管他吃到有多肥?
軍法如鐵望生畏,移交司法難立威;鄉民所欲不能悖,號令如煙究責誰?
今朝有酒今朝醉,國防沒了當砲灰;天作孽尚猶可違,自作孽可別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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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elle wrote:
+1000000當初...(恕刪)


有說要廢軍法嗎?
不是平和時期由法院判,戰時才回歸軍法?

球德洛 wrote:
雖然有點輕....但...(恕刪)




徐信正不是當初洪家口中所說的好人???




怎麼判最重?

blink_blink21 wrote:
徐信正不是當初洪家口...(恕刪)


他是直接關係人
關禁閉的過程有任何違失,其實只有他需要負責
至於那些士官,根本應該無罪才對
因為他是“單位主(官)管”…………所以才說連長 心臟要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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