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似乎 是全部是 她太太20年來全無工作)(不是似乎 是全部是 她太太20年來全無工作)
感覺有點提早脫產的行為(也許法律不承認這樣的嫌疑)
如果肇事者自己常喝酒鬧事,知道自己遲早出事
先把資產轉移妻子名下,讓受害者求償無門...
現在車禍專門一堆 明明就素行不良的人 還開車騎車肇事
我們家遇到的就是這樣的肇事者
所以 我們很頭痛
我們家裡環境 小康家庭
我又已婚有自己的家庭責任貸款
父母年邁
追討這債務 和司法這樣立法
真的是扼殺 我們這些受害者 及受害家屬
上MOBILE01問 真的是想要多問問是不是有和我一樣的受害債權人
PS..債權憑證是法院發的 每五年更新一次
債權是永久 但債務人過世 他家人限定繼承 拋棄的話 一樣求償無門....唉
我並不認為我的問題很搞笑~ 亦無想抨擊司法
但我更不認同你回答我的問題時的 輕蔑及無同理心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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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衷感激各位的回答:
我是到這尋求 是否有更佳的解決方法
及是不是有債權人們 /大家是否有遇過類似狀況的處理方法
合法/及非常手段的討債
真的是下下策
才會使出的
說真的 我對台灣司法 真的很火大!
我們家都同情 夫妻一方不當舉債 讓另一半辛苦付錢 這部份確實該修法
但我們家不認為這法是完全適當 我們家中面臨的狀況 應該要另外有批註條件
民法244條都只探討夫妻關係問題 當這法修得 就是一條正當隱匿 脫產法條
過失重傷害後 對方蓄意不賠
關後 不工作 (法令亦無強制性)
希望大家不吝嗇 再給我多方面的意見 及方法!
謝謝
eeooeoo wrote:
家裡有一個被撞殘的妹妹 癱瘓及失去聽力 33歲她28歲被一個約40歲的人撞殘因2012/12/8 通過夫妻債各自還的立法後 債權人不得對配偶代位求償...(恕刪)
1.我只能告訴你,這樣的修法方向是對的,法律是沒辦法讓被適用的人每一個都滿意的。
2.就算你現在成功的運作了立法院,在一年後又修回來,仍然也不能適用在你這案子上了(修法原則上是不溯及既往的),更何況,如上所述,就大原則來說,這樣的修法方向是對的。
3.不論怎麼修法,其實都會有債務人想盡辦法去脫產,如果真要投入社會公民運動,不讓下一個人,成為跟你一樣悲慘的情狀,其實是有一個方法的(詳下述)。
4.你知道在很久以前,其實我國並沒有強制險這個規定,是有一個媽媽,公民運動了好久,才有了強制險的規定,才讓受害人不用去管加害人是否脫產、是否有錢,都至少可以得到一些些的賠償(死亡最高200萬)。所以,倘若可以修法要求每個機動車輛強制險更改為1000萬,亦即每人每年保費約為現在的5倍,那所有的賠償就可以由保險來給付了,這也是為何國外車禍都不太會有吵架或脫產之情事的原因,因為該負責的人就由保險公司來給付。至於如果連保費都付不起或不想付的人(約為現在的5倍),本來就不應該駕駛機動車輛,若違法不加保卻仍執意駕駛機動車輛的人,就應該給予行政或刑事之處罰!
另外給樓主一個訊息,其實在修法時也有考慮過債務人惡意脫法之情形,所以如果是債務人惡意脫產,你仍然可以用民法244撤銷權及刑法偽造文書去追究他,當然如果沒有惡意脫產的情形,那這次的修法又有何錯?沒修法前,在法院用民法1030之1條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幾乎百分之九十都是討債公司或銀行,反而讓1030之1條失去了它的原意,所以,我覺得,修法是正確的,至於惡意脫產,仍然可以用民法244撤銷權及刑法偽造文書去追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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