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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夫債妻不用還 那債權人該怎辦?

01978~~所言妻子財產中,似乎很多來自先生或先生父母遺留下來轉移到妻子名份下的
(不是似乎 是全部是 她太太20年來全無工作)(不是似乎 是全部是 她太太20年來全無工作)
感覺有點提早脫產的行為(也許法律不承認這樣的嫌疑)
如果肇事者自己常喝酒鬧事,知道自己遲早出事
先把資產轉移妻子名下,讓受害者求償無門...


現在車禍專門一堆 明明就素行不良的人 還開車騎車肇事
我們家遇到的就是這樣的肇事者
所以 我們很頭痛

我們家裡環境 小康家庭
我又已婚有自己的家庭責任貸款
父母年邁

追討這債務 和司法這樣立法
真的是扼殺 我們這些受害者 及受害家屬

上MOBILE01問 真的是想要多問問是不是有和我一樣的受害債權人


PS..債權憑證是法院發的 每五年更新一次
債權是永久 但債務人過世 他家人限定繼承 拋棄的話 一樣求償無門....唉

他太太一點都不無辜

因為他太太自頭到尾 扮演的角色 就是勸先生不付
在我們資產假扣押時 髒話 大小聲

找民代 "兄弟"姊妹 要處理我們過

所以我會這麼不放棄追討的原因就在此

~~~~~~~~~~~~~~~~~~~~~~~~~~~~~~~~~~~
我們是小小人民 但立法不公
本就該提出異議

我也為這事 找上立法的尤美女立委
但她就是不回應


eeooeoo wrote:
他太太一點都不無辜因...(恕刪)


覺得樓主有點搞笑
立委本身草根性就沒那麼強
沒新聞炒
這種事務不會處理
而且要找民代處理事情
必須透過自己能影響的樁腳
像是里長區代
你真的以為那些民代會在乎你這種小人物

樁腳就不一樣了
一來怕得罪你
二來對民代的影響力大
回覆laovvye:

我並不認為我的問題很搞笑~ 亦無想抨擊司法
但我更不認同你回答我的問題時的 輕蔑及無同理心的態度!

~~~~~~~~~~~~~~~~~~~~~~~~~~~~~~~~~~~~~~~~~

由衷感激各位的回答:

我是到這尋求 是否有更佳的解決方法
及是不是有債權人們 /大家是否有遇過類似狀況的處理方法

合法/及非常手段的討債
真的是下下策
才會使出的
說真的 我對台灣司法 真的很火大!

我們家都同情 夫妻一方不當舉債 讓另一半辛苦付錢 這部份確實該修法

但我們家不認為這法是完全適當 我們家中面臨的狀況 應該要另外有批註條件
民法244條都只探討夫妻關係問題 當這法修得 就是一條正當隱匿 脫產法條
過失重傷害後 對方蓄意不賠
關後 不工作 (法令亦無強制性)

希望大家不吝嗇 再給我多方面的意見 及方法!

謝謝








eeooeoo wrote:
家裡有一個被撞殘的妹妹 癱瘓及失去聽力 33歲她28歲被一個約40歲的人撞殘因2012/12/8 通過夫妻債各自還的立法後 債權人不得對配偶代位求償...(恕刪)


1.我只能告訴你,這樣的修法方向是對的,法律是沒辦法讓被適用的人每一個都滿意的。
2.就算你現在成功的運作了立法院,在一年後又修回來,仍然也不能適用在你這案子上了(修法原則上是不溯及既往的),更何況,如上所述,就大原則來說,這樣的修法方向是對的。
3.不論怎麼修法,其實都會有債務人想盡辦法去脫產,如果真要投入社會公民運動,不讓下一個人,成為跟你一樣悲慘的情狀,其實是有一個方法的(詳下述)。
4.你知道在很久以前,其實我國並沒有強制險這個規定,是有一個媽媽,公民運動了好久,才有了強制險的規定,才讓受害人不用去管加害人是否脫產、是否有錢,都至少可以得到一些些的賠償(死亡最高200萬)。所以,倘若可以修法要求每個機動車輛強制險更改為1000萬,亦即每人每年保費約為現在的5倍,那所有的賠償就可以由保險來給付了,這也是為何國外車禍都不太會有吵架或脫產之情事的原因,因為該負責的人就由保險公司來給付。至於如果連保費都付不起或不想付的人(約為現在的5倍),本來就不應該駕駛機動車輛,若違法不加保卻仍執意駕駛機動車輛的人,就應該給予行政或刑事之處罰!
eeooeoo wrote:
回覆laovvye:...(恕刪)


事實上
這個人名下沒財產
然後為了不賠你們錢
也不工作
他老婆又不想買單
就這麼簡單


講一句白一點的
這跟法律沒關係
法律上脫產是可以追朔的
重點是
這種行為根本就不叫做脫產

預先預見會把人撞成殘廢
所以先將財產薪水過讓給妻子
這種說法不要說法院了
連一般人都不會接受
是你自己一相情願把他跟脫產劃上等號的

snare wrote:

他老婆是無辜的…

犯錯的是先生


管他老婆是有意的還是無辜的
既然錢在他手上又不願意幫她老公付
那就是很惡劣了
至少讓她受傷住院花點錢算是很合理的吧

laovvye wrote:
預先預見會把人撞成殘廢
所以先將財產薪水過讓給妻子
這種說法不要說法院了
連一般人都不會接受
是你自己一相情願把他跟脫產劃上等號的...(恕刪)

這段是我說的,是我一廂情願將它劃上等號的
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個人不反對也支持
但若版主所說的"它老婆完全沒工作,其名份下所有資產皆來自夫家..."
以上若屬實,個人不自量力地想,她老婆拿些錢出來解決問題,也不過份
"預先預見"這種事並非不可能,看有多少公司行號都登記在非自己名下經營,目的是什麼?
法院不相信,一般人就不相信嗎?台灣人還有多少人相信法院?
花十來萬
可以讓肇事者比妳妹還慘
要是我就這樣幹

說句實話,要說加害者在幾年前就預見會把人撞成殘廢所以先將財產過讓給妻子,實在有點不合邏輯。至於說[預先預見這種事並非不可能,看有多少公司行號都登記在非自己名下經營,目的是什麼?],與本案情形並不相同。因為那倘若發生車禍撞傷人的是太太,又要如何? 所以事先預知將來會有車禍而將財產過戶給太太是不合邏輯的,因為車禍撞傷人與公司經營並不相同,你只要不是公司經營者,就無負債之機會,但任何人只要會開車或騎機車(甚至是行人),都有可能成為車禍肇事者,有誰能事先預知究竟是先生或太太會成為車禍肇事者?
另外給樓主一個訊息,其實在修法時也有考慮過債務人惡意脫法之情形,所以如果是債務人惡意脫產,你仍然可以用民法244撤銷權及刑法偽造文書去追究他,當然如果沒有惡意脫產的情形,那這次的修法又有何錯?沒修法前,在法院用民法1030之1條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幾乎百分之九十都是討債公司或銀行,反而讓1030之1條失去了它的原意,所以,我覺得,修法是正確的,至於惡意脫產,仍然可以用民法244撤銷權及刑法偽造文書去追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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