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緘默權就是無可奉告~原來一直用無可奉告的大絕就可以交保喔

陳毅勳交保原因如下

凌虐致死罪證明確但無滅證串供逃亡之虞...

新聞節錄
被告訊問時雖行使緘默權,惟此乃軍事審判法賦予被告之權利,縱被告102年7月3日上午涉有要求禁閉(悔過)生操作多項高強度之體能訓練項目,僅給予短暫休息,在洪仲丘反映體力無法負荷時,仍執意要求洪仲丘繼續操作,及未能即時提供洪仲丘飲水等事實,然軍事檢察官偵查中已傳訊相關人員到庭作證,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本案雖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刑徒刑之罪,按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方符合羈押必要性」之意旨,認無羈押必要,命以新臺幣15萬元具保候傳,並命被告休假時,應每日10時前至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到,如無故未按時報到,合議庭將重新審酌被告是否有逃亡之虞。

原文網址: 北部地方軍法院 說明陳毅勳交保理由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3/08/02/91-2970247.htm#ixzz2atSpnUM6

It is truth that dirtypoint equals to no point.



dirtypoint wrote:
對啊,江國慶不就是被 民意 給處死嗎?

什麼是軍法的凌虐,什麼是刑法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 有這麼足夠的證據 證明凌虐致死

軍法官不會15萬元交保

軍檢不會到現在不敢 公布陳毅勳 操課或操死? 洪仲丘的完整影片

李念祖那段被公布了,被媒體罵死了

如果陳毅動 遠遠操過李念祖那段,洪仲丘已一臉快死的樣子,

軍檢那會不公布?

當然 軍法官 的確白目,居然不顧社會期待 15萬元交保

希望這兩天參加人多一點

把軍事審判給廢了
coohaha wrote:
陳毅勳交保原因如下凌...(恕刪)


你到底懂不懂國字啊?
"凌虐致死罪證明確但無滅證串供逃亡之虞" 軍法院寫在那麼
自己寫的還這麼高興?

凌虐致死罪證明確15萬交保?那是鄉民開的法院才會幹的事

有要求禁閉(悔過)生操作多項高強度之體能訓練項目

我太認真了,對於刑法總則最基本因果關係都不看的人
講也是白講
球德洛 wrote:
謝小姐也是把所有過錯推給死人...一樣是爛咖


陳毅勳雖然無可奉告,但國防布協助奉告了很多阿,
謝依涵就是輸在沒有國防布可用...
洪家大律師區顧立雄說
"陳毅勳沒有受過完整訓練,洪仲丘身體不適,舉手求饒,當然無從判斷"

洪家律師看過影片、參加偵察庭,顧立雄都幫陳毅勳說話;陳毅勳緘默是正確的選擇,軍檢根本只是 抓小士官 隨便起訴;拿不出證據,法院是不會判的

「黑牌」戒護士報告未提 律師:制度殺人!
http://video.n.yam.com/20130731651804/%E3%80%8C%E9%BB%91%E7%89%8C%E3%80%8D%E6%88%92%E8%AD%B7%E5%A3%AB%E5%A0%B1%E5%91%8A%E6%9C%AA%E6%8F%90%20%E5%BE%8B%E5%B8%AB%EF%BC%9A%E5%88%B6%E5%BA%A6%E6%AE%BA%E4%BA%BA%EF%BC%81
no point at all...

我行使緘默權
dirtypoint wrote:
你到底懂不懂國字啊?...(恕刪)

HappyDavid wrote:
都負責頂罪了, 講太...(恕刪)



會進忠烈祠嗎?

跟余文比起來誰英勇?
dirtypoint wrote:
洪家大律師區顧立雄說
"陳毅勳沒有受過完整訓練,洪仲丘身體不適,舉手求饒,當然無從判斷"


以上文字是TVBS記者自己說的, 新聞中顧律師指的制度殺人是黑牌戒護士從未照表操課並沒有遭到督導,才會有操死人的機會'

中士不懂得預防中暑,怎麼當班長? 國軍對於中暑預防沒有三令五申?

戒護士就可以不管禁閉生會不會中暑?

這是國防部在騙沒當過兵的女記者...


no point at all...

coohaha wrote:


恩恩...

當日課表是誰定的呢? 我個人認為這應該也是關鍵之一吧...

BMI值過高人員屬高危險群,士官不知道嗎???

檢方可攻擊的地方不少啊...

沒有亂起訴啊...
...(恕刪)


既然可攻擊的地方不少,
麻煩妳攻擊, 並且看要起訴什麼罪才好,
不要只嘴砲很行
起訴謀殺罪, 然後等著法官判敗訴

我看軍檢起訴的罪名很恰當, 而且會成立
coohaha wrote:
戒護士就可以不管禁閉生會不會中暑?...(恕刪)


刑法 因果關係中斷

麻煩請提出證據 證明是早上陳毅勳 操課就中暑

在這,在總統府前用想像打嘴炮很簡單

在法院 要提出相當證據

證明 洪仲丘被陳毅勳操到中暑
導致死亡

不然也可提出證據證明當時洪仲丘40度
陳毅勳不理,那就不是凌虐致死
而是已涉殺人罪了 十年以上

當然沒有證據用想像的,就繼續想像吧
對陳毅勳起訴罪刑,依目前證據以現有起訴罪名可

目前無法確定是否有殺人之意,但凌虐罪證已如前述

這沒甚麼好討論的

重點應該在於陳毅勳是否有人授意或施壓

現在來嘴砲的應該是要模糊這個焦點吧...

abcpanadol wrote:
既然可攻擊的地方不少...(恕刪)


dirtypoint wrote:
刑法 因果關係中斷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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