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ttyguy wrote:
不必全部案件...(恕刪)
沒錯
本來就不需要任何案件都用陪審
像林案就必須要
咱們的法官根本就沒人能約制
如果他們收錢呢?
台灣法官收錢可不是我亂講
前幾個月的新聞而已
prettyguy wrote:
不必全部案件都用陪審制.至少.公職人員貪瀆案件要用陪審制!尤其是司法官貪瀆!
我寧願看到陪審團的濫情.也不想看到法官跋扈的嘴臉!
有些案件無罪.不代表他們沒做.是沒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們有罪!
那些學法的人.想法是跟一般人不一樣的!
對他們來說真相不重要.重要的是遊戲規則!只要違反他們的遊戲規則.即便那是證據.也不能證明有罪!
劉肯尼 wrote:
其實應該看這案件司法程序上是不是有瑕疵,
法官判決上所引用的法條是不是有問題..
而不是單純以媒體以觀感來認定判決錯誤~
為什麼人說法律是給懂法的人玩的玩具...
去讀就知道了, 根本不是地球上的語言!
台灣不知道, 西方那根本是...外星人用語!
安迪月亮 wrote:
台灣是否應該拍一部「...(恕刪)
Daniel Blue wrote:
........無罪推定原則就是
被告不需提出自己沒有犯罪的證據
而是原告必須提出證明被告有犯罪的證據
在原告提出完整證據認定被告確實有罪之前
都應該假設被告是無罪的.........
........或是適用法條上有無適用法條錯誤
或是在構成要件上是否有認定上瑕疵
或檢察官所提證據是否完備...(恕刪)

安迪月亮 wrote:
「無罪推定原則」無疑是一個正確的法治基本前提,
然「法官」代表著是公權力,「檢察官」亦是代表著公權力,
因此無論是否「法官之法條引用失當或錯誤」或者「檢察官訴罪提證不足無法定罪」,
皆已傷害了人民對「政府公權力(審判)」的信任,
原因是「林益世一案」乃有確實行為證據,
(錄音筆3、3、23,物證6300萬,人證-陳啟祥、程彩梅)
但一審結果卻是被形容為「大貪官判成小鱉三」的「恐嚇取財」論罪,
人心之不平.........也難怪乎.................

安迪月亮 wrote:
「無罪推定原則」無疑...(恕刪)
940nw wrote:
您真識貨然後就會有一...(恕刪)
940nw wrote:
您真識貨然後就會有一...(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