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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清寒同學吃過期食品~

個人感覺

先不論是不是有他自己更改的問題

吃報廢品並沒有錯

但是有沒有先詢問過呢?

如果店長說可以那這件事店長錯這沒問題

但是如果沒先徵求同意

誰是誰非這還很難說吧

畢竟雖然算是報廢品

但是依舊還是店家的東西

既然不是自己的東西就不該擅自取用,依法提告這樣沒錯巴!

商家提告有什麼不對?
商家如果有賣過期品,那是店家的問題,不可以拿商家有賣過期品,
來合理化店員擅自吃掉商家過期商品的行為。
沒有商家的允許,就算是丟在店內垃圾桶的東西,店員都不可以拿!
要告。

把公家機關原子筆帶回家用,要告。

把公家機關衛生紙帶回家,要告。

用公家機關影印機影印自己的東西,要告。

...還有很多,都該告。


工作態度,太隨便了。
中國時報

十六歲林姓少年想替擺路邊攤的父母分擔家計,到便利商店做大夜班,十月廿一日他請清寒同學吃店內下架、禁止販售的過期食品,總金額一○五元,店長得知大發雷霆,怒告少年「業務侵占」,嚇得少年不敢工作、不敢上學,擔心背上前科,整日鬱鬱寡歡。


大人 多點寬容吧▲林姓少年被店長告「業務侵占」,到警局談和解,少年與同學罰站半小時、鞠躬道歉。(胡欣男攝) 少年的父母表示,超商店長與他們談和解,和解金從三萬變成兩萬,「吃一百元的東西,也很有誠意道歉,卻要賠兩萬元,我們實在無法接受!」警方受理報案,由於業務侵占罪屬公訴無法撤告,若家屬與超商和解,僅能作為少年法庭日後裁處衡量。

林姓少年的母親說,兒子就讀夜校,希望為擺路邊攤小吃的父母分擔家計,九月主動到中壢市某全家超商打工大夜班,十月領到生平第一份薪水一萬餘元,很有成就感。她十月底突然接到超商電話,指孩子請同學在凌晨偷吃倉庫的過期食品。

少年母親說:「店長直接要和我們談和解賠償,我嚇得都慌了!」他與先生帶小孩道歉,看了監視器畫面,小孩果真邀三、五個好友吃過期食品,小孩自己吃一口麵包,還遞給同學分享。她希望超商給小孩改過機會,不要讓少年留下汙點。

店長自行調查,發現林姓少年支援其他分店大夜班時,也請同學吃下架的過期食品,總共四次,連他在內共七名少年偷吃,總金額不到一千元。店長先提告,又要求三萬元賠償,後協調至兩萬元,但雙方對金額有歧異,儘管由桃園縣議員梁為超出面協調,仍沒共識。

少年父母上周三帶兒子與其他同學到警局,再次向店長鞠躬九十度道歉,少年在警局「罰站」半小時,聽父母與店長激烈爭辯,事後嘆氣說:「自己不懂事,給爸媽帶來困擾,真的很不應該。」少年事後被辭去工作,因學校老師也知情他闖禍,一度不敢上學。

少年說,他同學都是單親或清寒家庭,他出於好意,心想過期食品也只能當飼料或丟棄,不如趁同學來探班,當宵夜請客。他們真的只是「充飢」,吃了豆漿、麵包,沒再多吃其他東西,他被提告的十月廿一日那次,甚至只吃了一○五元,卻被要求賠兩萬。

他看了父母為他低聲下氣,之後又為和解金吵得面紅耳赤,心裡更愧疚。少年母親則說,她在中壢郵局附近賣炒飯小吃,即日起讓清寒學生花十元享用「愛心晚餐」,寧願虧錢幫弱勢,也不要把錢賠給獅子大開口的超商。

有骨氣。光這點我就尊敬你們家七分。

不過要教小孩時刻小心..知道嗎..

臺灣當下已經充斥某一類人了..

再也不是情義的從前..別傻儍的又中..
Neo5168 wrote:

少年母親則說,她在中壢郵局附近賣炒飯小吃,即日起讓清寒學生花十元享用「愛心晚餐」,寧願虧錢幫弱勢,也不要把錢賠給獅子大開口的超商。.(恕刪)


請問事發前有讓清寒學生花十元享用「愛心晚餐」過嗎?


10元可以吃哪些?
幾點到幾點?
如何清寒才符合資格?
有限制人數嗎?
地點?
為期幾天?
何時開始?


我可以幫忙宣傳~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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