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ocg wrote:
怎麼沒人想到醫師本來就有急救義務
否則是要負過失責任的
==========
法律規定對於危急情況的病人,醫師及醫療機構負有急救作為的義務。
醫師部分: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
不得無故拖延。(醫師法21)
「緊急救護」是法律規定對醫師及醫療機構的強制義務,是一種「作為義務」
對此一作為義務的不履行,而發生危害病人的結果時,應負法律上的過失責任。
不過,前提是「無故」。
如:發生重大災難,需緊急救治的病人有數十人,醫師力有未逮、顧此失彼。
至於所說的〔負過失責任的〕是不會存在的...因為醫師並非事故過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