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能消除所謂的恐龍法官卻還可能造成二三審法官不敢改一審法官的判決
你先思考一個問題
你如何定義"誤判"
無罪判有罪還是有罪判無罪
輕罪判重罪還是重罪判輕罪
何謂輕罪何謂重罪?標準何在
法官判決的原由都寫在判決書上
有的人說問題出在自由心證不過過去的歷史也告訴我們有些法官根本不自由心證只是純粹當個法匠
以有名的邵燕玲法官來看 她就是放棄自由心證的部份
完全當個法匠告訴受害者家屬根據法律書教導被害人未出反抗等法匠理由
為何現在法官都輕判 因為法官都怕萬一判成冤獄怎辦
所以大家覺得該死的傢伙 法律也允許判死刑的畜牲
最後法官可能判個十年了事 過個5年就假釋出獄....
有罪化改變不了這點
但是卻有可能造成二三審的法官在明知一審判決有問題的狀況下
怕造成一審法官有罪 二三審法官官官相護 造成原本是提供受害人翻身的機制無效化
甚至如果二三審法官有人對前面的法官有心結 故意翻盤
尤其對於三審法官而言 等於掌握一二審法官的生殺大權
法官評鑑制度之類的施行會比你所謂的誤判有罪化來的有效 後遺症也較低
陪審制度可以避免邵燕玲這種不思考的法匠
將自由心證的責任由陪審團負責
但是無法避免法官輕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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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法官有意誤判所可能觸犯的罪
枉法裁判罪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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