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wc911 wrote:那些豬公還沒笨到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吧?如果真的這樣立法那以後選民服務怎樣做? 答對了一部份~最重要部份是豬公們與財團們"橋"事情當然要喝酒酒酣耳熱時事情比較好"橋"~如果立法了以後酒駕被抓那些"橋"好的事情都泡湯了
不要再苦等立委施捨了,直接連署公投吧!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50根據公投法,約需90433舉人人數連署大家努力讓酒駕修法成案吧!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205206355900
雖然我個人對於利委諸公們也很感冒,但是酒駕相關罰則早就大幅拉高刑度了,要拉也應該是去拉罰鍰..例如新修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和刑法185之3的修正,很明顯的就是沖著酒駕而來,只是大多數民眾並不清楚"行為"刑法和"行為人"刑法的基本價值,換句話說,一般而言,刑法應該是針對"行為"去做評價,而不是針對"行為人"去評價,針對行為人個人應該只是量刑上的考量另外,酒醉肇事致死無論如何不是故意殺人行為,本質上還是屬於過失致死的行為,立法者已經刻意拉高刑度了若果有情況符合故意殺人,本來就可以用殺人罪去論處,根本也談不上酒駕肇事的問題假設有一個很辛苦養家的人,因為上司的壓力下,不得不喝酒應酬,喝醉後(自己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醉了)開車肇事致人於死和新聞報的葉同學事件,就"行為"而言,基本上完全沒有啥差異性可言,讓許多人不滿的是針對"行為人"而來,因此就法定刑部分,其實沒必要再去增加了,重點是具體個案的"量刑",很多人質疑的地方其實擺錯了地方,因為應該質疑的根本不是"法定刑",而是爲何個案之中判那麼輕?講白了,除了本質是過失的行為本來就不應該和故意行為等同視之以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也就是和解的問題,若是被害人家屬都願意原諒加害人的情況下,實在很難想像法院會從重量刑,反之,能判多輕就判多輕.事實上,加重的法定刑也已經起到一些"特殊"的作用了,也就是"談判籌碼"的問題(因為重點不在於賠多少,而是實際能拿到多少).先不論"以刑逼民"對不對,但實際效果確實很不錯.整體而言,我個人認為就行為人部分已經不必要再去拉高刑度了,真正的核心問題在於提供酒品的人,因為大多數已經酒醉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醉了,此時提供酒品的人應該立法去盡一些義務,當然,對於行為人自己跑去小賣店零售買酒的一些情況下,或許沒辦法透過此種模式以阻絕酒後駕車,但整體而言,只針對行為人個人拉高刑度其實對預防酒駕的實效而言,是很有限的.因此整體而言,為了防範於未然,而不是事後再去苦惱,應該透過兩種方式基本上較為可行其一,"瘋狂"加重酒駕罰鍰,同時,對"勸酒"的人最好能綁在一起,一塊處罰,並可計次加重累科,只要被罰過 1次或2次,可能以後就不敢亂喝了其二,課予一些專營或主要業務在販售酒品的人一定的義務至於把酒駕刑度拉更高?我個人是覺得沒必要也沒太大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