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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同學事件之台灣政府改革先從酒駕重罰開始


mike0407 wrote:
只是為了保障大家用路...(恕刪)


那些豬公還沒笨到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吧?

如果真的這樣立法

那以後選民服務怎樣做?
dcwc911 wrote:
那些豬公還沒笨到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吧?

如果真的這樣立法

那以後選民服務怎樣做?


答對了一部份~

最重要部份是豬公們與財團們"橋"事情當然要喝酒
酒酣耳熱時事情比較好"橋"~

如果立法了
以後酒駕被抓
那些"橋"好的事情都泡湯了

立法院已經形同倒閉了,真的該立的法沒人要提,反而立些人民反對的.
不要再苦等立委施捨了,直接連署公投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50

根據公投法,約需90433舉人人數連署
大家努力讓酒駕修法成案吧!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205206355900

支持反酒駕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205206355900

mike0407 wrote:
只是為了保障大家用路...(恕刪)

可是最近有個腦殘廖立委提案禁止辣妹賣酒降低酒駕

Frank Wu0953 wrote:
不要再苦等立委施捨了...(恕刪)


這個連署真的會有用嗎
雖然抱持懷疑的態度,還是試一試

雖然我個人對於利委諸公們也很感冒,但是酒駕相關罰則早就大幅拉高刑度了,要拉也應該是去拉罰鍰..

例如新修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和刑法185之3的修正,很明顯的就是沖著酒駕而來,

只是大多數民眾並不清楚"行為"刑法和"行為人"刑法的基本價值,換句話說,一般而言,刑法應該是針對"行為"去做評價,而不是針對"行為人"去評價,針對行為人個人應該只是量刑上的考量
另外,酒醉肇事致死無論如何不是故意殺人行為,本質上還是屬於過失致死的行為,立法者已經刻意拉高刑度了
若果有情況符合故意殺人,本來就可以用殺人罪去論處,根本也談不上酒駕肇事的問題

假設有一個很辛苦養家的人,因為上司的壓力下,不得不喝酒應酬,喝醉後(自己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醉了)開車肇事致人於死和新聞報的葉同學事件,就"行為"而言,基本上完全沒有啥差異性可言,讓許多人不滿的是針對"行為人"而來,因此就法定刑部分,其實沒必要再去增加了,重點是具體個案的"量刑",很多人質疑的地方其實擺錯了地方,因為應該質疑的根本不是"法定刑",而是爲何個案之中判那麼輕?

講白了,除了本質是過失的行為本來就不應該和故意行為等同視之以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也就是和解的問題,若是被害人家屬都願意原諒加害人的情況下,實在很難想像法院會從重量刑,反之,能判多輕就判多輕.事實上,加重的法定刑也已經起到一些"特殊"的作用了,也就是"談判籌碼"的問題(因為重點不在於賠多少,而是實際能拿到多少).
先不論"以刑逼民"對不對,但實際效果確實很不錯.整體而言,我個人認為就行為人部分已經不必要再去拉高刑度了,真正的核心問題在於提供酒品的人,因為大多數已經酒醉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醉了,此時提供酒品的人應該立法去盡一些義務,當然,對於行為人自己跑去小賣店零售買酒的一些情況下,或許沒辦法透過此種模式以阻絕酒後駕車,但整體而言,只針對行為人個人拉高刑度其實對預防酒駕的實效而言,是很有限的.

因此整體而言,為了防範於未然,而不是事後再去苦惱,應該透過兩種方式基本上較為可行
其一,"瘋狂"加重酒駕罰鍰,同時,對"勸酒"的人最好能綁在一起,一塊處罰,並可計次加重累科,只要被罰過 1次或2次,可能以後就不敢亂喝了

其二,課予一些專營或主要業務在販售酒品的人一定的義務

至於把酒駕刑度拉更高?我個人是覺得沒必要也沒太大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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